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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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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规划建设一批特色乡镇(含国有农场、林场),是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加快推进全省特色乡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乡镇现有产业为基础,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为原则,以稳增长、惠民生为目标,以坚持产业定位、壮大乡镇经济、突出特色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工作机制为保障,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地域风情浓厚的特色乡镇,以新理念、新机制、新载体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步伐。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力争规划建设50个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的特色乡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特色乡镇建设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特色乡镇建设第一责任人,投资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市政府负领导责任,省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要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联系制度和严格的责任体系。

特色乡镇要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既要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配置、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引导和保障能力。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严格控制现有镇(乡)区面积,不得借建设特色乡镇名义,再造新区、产业园区等。对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新产业、新业态确有需要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培育创建特色乡镇切不可政府大包大揽、千镇一面、一哄而上,要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原则上,特色乡镇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对支撑我省未来经济发展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乡镇,投资时限可适当放宽到5年。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特色乡镇培育方向。依托现有产业,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发展优势的乡镇,培育创建玉石之乡、根(木)雕小镇、林蛙之乡、袜业小镇、枫叶小镇、蟹田之乡、枸杞(药材)种植小镇、服装小镇、皮草之乡、温泉小镇、玛瑙小镇、箱包小镇、梅花鹿小镇、海岛小镇、旅游小镇等乡村旅游型、历史文化型、民族特色型、现代农业型、生态宜居型等特色乡镇。推进创建种类不拘一格的特色乡镇建设,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立省级特色乡镇(村)信息平台,对有价值、有特色的乡镇(村)争取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和省级传统村落名录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名录。(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民委等)

(二)建设旅游型特色乡镇。科学编制建设规划,推动制定建设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整合资金,吸纳人才,开展方案论证和评审,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实施建设,不断完善和调整、丰富特色乡镇旅游内容。(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省文化厅、省民委、省农委等)

(三)建设历史文化型特色乡镇。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展现地方特色,收集整理历史资料,确定发展方向,开展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修缮,盘活现有古迹历史,组织考古发掘,实施古遗址、古墓葬保护和展示,引导和培训村民提高历史文化保护意识,组织撰写历史资料,延续历史文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文化厅,配合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建设民族特色型特色乡镇。做好调查论证,遴选出一批基础条件良好、民族风情浓郁、民族文化保护价值较高、新型城镇化发展潜力较大的少数民族特色乡镇,依托自身特点和实际,进行整体布局和规划设计。按照保护改造民族特色民居、发展壮大民族特色产业、改善人居环境、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和民族团结创建“五位一体”的模式,进行重点保护和建设。(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民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发展委等)

(五)建设现代农业型特色乡镇。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相关产业,培育新型农业种植产业,开展环保农业建设,推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发扬传统农副产品制作工艺,创新传统农副产品生产,培育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宣传、推销绿色特色农副产品。抓好认养农业试点,发展特色农业种植,增加乡村聚集能力,吸引游客消费,增

加农民收入。(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委,配合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供销社等)

(六)建设生态宜居型特色乡镇。抓好以农村垃圾、污水、畜禽粪便、秸秆治理为主的乡村环境治理工程,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农村庭院规范化建设,推广庭院田园认养、田园采摘、农户客栈等。选择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及休闲养生相结合的庄园或田园建设试点。(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旅游发展委、省畜牧局等)

其他各类特色乡镇培育创建要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相关部门或单位为配合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履职,相互配合,确保工作落实。

(七)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各地区要积极谋划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传统优秀文化;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推动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业融合,加快推进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尽快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

(八)制定特色乡镇建设标准。按照特色乡镇功能类型,组织专家根据特色乡镇产业聚集能力、人口规模、财税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发展水平,制定“基本条件+特色”的特色乡镇建设标准,即“10+n”特色乡镇建设标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九)规范特色乡镇创建程序。特色乡镇建设采用“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分为自愿申报、分批审核、年度考核、验收命名四个环节。

自愿申报。县(市、区)政府向省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乡镇书面材料,制定创建方案,明确乡镇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乡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先由各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再由省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创建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考核。对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乡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牵头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布。

验收命名。通过3至5年时间创建,省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标准要求的特色乡镇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由省政府命名省级特色乡镇。

特色乡镇建设不平均分配名额,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辽宁省特色乡镇创建导则》要求,结合现有乡镇产业和经济状况,不断发展壮大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入研究和探索投融资模式,积极开展特色乡镇创建工作。要按照创建工作时间节点要求,积极组织培育、审核和申报工作。省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特色乡镇建设审查和验收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协调机制。省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

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划建设一批特色乡镇(含国有农场、林场),是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加快推进全省特色乡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乡镇现有产业为基础,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为原则,以稳增长、惠民生为目标,以坚持产业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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