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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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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05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宾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内的道路(公路、铁路、地铁及轻轨)、桥梁、给排水、燃气、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建设工程。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改造、租赁、安装、使用、维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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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改造、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相关责任单位)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后,方可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进入其所在地以外地区开展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的,须向该地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后,方可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举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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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上述相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六条 (租赁单位备案制度)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第七条 (租赁单位购置起重机械的规定)租赁单位购置的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必须是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

未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范的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

境外进口的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购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租赁单位出租起重机械的规定)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使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租赁单位购置、出租的禁止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一)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二)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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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条 (租赁单位安全技术档案制度)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应的监督检验证明、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

(二)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累计运转记录。

第三章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

第十一条 (安装单位从业许可制度)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从事安装活动的原则性规定)建筑工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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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机械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以及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三条 (安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安装前的工作内容)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地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四)对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及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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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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