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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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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教高[2005]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5.06.17 【实施日期】2005.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教高[2005]16号 2005年6月17日)

当前,我省高等教育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机遇期。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是我省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两个率先”,保持我省高等教育在全国领先地位的重大举措。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推进高等教育全面、 1 / 3

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高等教育信息化、国际化的趋势,满足适应性、多样性、选择

性的新要求,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教学质量的首要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努力培养具有远大理想与坚定信念、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教学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教学质量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学校党政一把手要做名副其实的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学校的各项工作,把主要精力真正投入到教学工作上来。学校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观念,主动地、创造性地为教学工作服务。全体教职员工要立足岗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高校领导班子要定期讨论教学工作,校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掌握教学情况。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要着眼于建设教育强省、服务“两个率先”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推进“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突出建设重点。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具有先进办学理念、现代课程专业体系、科学培养模式和完善的质量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多样化人才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自身的特点,科学定位,形成特色,办出优势。要根据不同专业的服务面向和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和生源状况,大力推进因材施教,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推进完善行业、企业全程参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新机制。建立社会相关行业企业专家骨干参与的教学指导委员会,精心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制定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方案,探索灵活多样的培养模式。通过政策导向等多种手段,建 2 / 3

设一批在不同类型高等学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学校。

加强专业改造与结构调整。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调整设置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加快发展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利用高新技术、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相关的专业,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新设专业要进行充分的人才需求预测和可行性论证。本科教育要进一步优化专业配置,拓宽专业口径,灵活专业方向,增开“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增强大学生的适应性和就业的针对性。高等职业教育要从资源导向型转向需求导向型,推进“双证书”、“工学交替”、“半工半读”、“订单式”和“打包配送”等培养模式。

加强专业的规范管理。高等学校要认真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根据发展定位和发展优势,重点建设具有行业特色、区域优势和市场需求前景看好的专业,努力形成品牌特色。通过五年左右的建设,在学校建设基础上,创建400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形成一批国家级品牌特色专业。本着规范管理与开拓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建设指南》,进一步明确专业建设的内涵要求。逐步推行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制度,对不符合市场和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减少或停止安排招生计划。

三、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创建优质课程平台。根据学科发展、专业结构调整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及时优化课程体系,增加选修课程开设比例,为学生个性化学习提供充足的优质课程资源。推进国家、省级、学校三级精品课程建设,明确建设目标,加大建设投入,发挥辐射效益,今后五年力争建设150门国家精品课程和1500门省级精品课程。加强教学信息环境建设,形成多学科、多课程的网络共享平台,面向全省高校开放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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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苏教高[2005]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5.06.17【实施日期】200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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