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5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1 【实施日期】2008.04.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5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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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4部分资金构成: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降低全省单位GDP能耗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共同管理。 2 / 3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省经委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
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经委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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