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
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汴政[2014]48号 【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6 【实施日期】2014.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汴政[2014]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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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健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机制,实现道路干净整洁、生活垃圾统收统运、日产日清,打造“优美、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网格覆盖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的具体实施;背街小巷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由各区明确责任部门具体实施;城乡结合部的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由《开封市城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手册》确定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道路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已实施市场化运营的,区环卫部门对作业单位的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第四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六无四净”标准。即:无杂物,无痰迹,无瓜皮果壳,无纸屑、烟蒂、塑料袋,无淤泥、积土,无污水;路面净,路牙净,雨水口净,电杆、树根、果皮箱周围净。 2 / 3
第五条 大街干线要实施机械化清扫,按照标准配齐作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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