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公司固定资产管理
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基础。为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结合家辉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要求
1. 2. 3. 4. 5. 6.
统一固定资产编码。 统一固定资产目录。 统一固定资产折旧目录。 统一固定资产卡片。
统一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程序。 统一固定资产报表。
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正确划分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范围,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定期分析、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搞好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按照规定,正确计提折旧,统筹使用。 定期清查固定资产。
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任务
1. 2. 3. 4. 5. 6. 7.
二 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
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七类:
1.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2.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是指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3. 租出固定资产
是指经公司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4. 未使用固定资产
是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报经公司批准封存暂时(连续半年以上)停止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机器设备,也应作为在用固定资产。
5. 不需用固定资产
是指各部门/子公司不再使用,报经公司批准等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6.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是指经批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经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使用、在租赁期内使用的各类机器设备。
三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核算管理。
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交付、转移、处置、清查、报废、清理、更新、修理、核算等管理、报批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计提及上交工作。
四 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按固定程序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
投资工程管理人员要与资产管理核算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
资产的交接工作。
1.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竣工决算的同时交付使
用资产。工程、资产的管理、核算人员要做好交付资产的清查、盘点,编制“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由公司财务部审批。
2.
属专项工程项目,(包括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核销
的项目)在项目完工核销工程的同时,组织清查、盘点交接资产,编制“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报公司财务部审批接受。
年终,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和“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编制“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汇总表” 上报公司财务部。
五 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八条
由于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手续。
1.
各部门/子公司之间调拨固定资产,由调入部门经办,
调出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上报财务部审批,持手续办理资产实物交接并进行账务处理。
2.
各部门/子公司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子公司
自行办理资产无偿调拨手续,并报财务部备案。
六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捐赠
第九条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出借、出租,须报财务部审核,并办理相应手续。
各部门/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借、出租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让、捐赠,须填制《固定资产出售申报单》并
附相应材料,报经财务部组织审查、公司总裁审核批准后,实行有偿转让或以公司名义捐赠。
第十二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入固定资产的,应报财务部组织审
查、公司总裁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七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1.
公司统一安排的固定资产清查,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清
查要求编制有关的清查表及盘盈、盘亏、报废等申报表及 报公司财务部。
2.
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随时进行全面清
查,清查固定资产时,首先按照清查时点要求逐项清查,认真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条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
要求上报公司批准。
1.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
盘盈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盈申报单”、“固定资产盘亏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亏申报单” 同时报财务部。经审查后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2.
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子公司申报的盘
盈、盘亏组织鉴定审查,由公司财务部组织汇总上报国税部门审批处理。
八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 已满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使用价值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