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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下——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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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下)——兼评

我国《合同法》第49条

(二)合理信赖

除代理权外观外,法国表见代理的适用,还须具备第二个构成要件,即“合理信赖”(lacroyance legitime)。在上述“加拿大国家银行案”中,法国最高法院解释了“合理信赖”的涵义:“如果客观环境(la circonstance)授权第三人不用对代理权是否受到限制进行核实(verifier)的话,那么第三人的信赖就是合理的。”[21]可见,所谓“合理信赖”就是指客观环境免除了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 1.“合理信赖”的独立性

将“合理信赖”区别于“代理权外观”,作为独立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法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理解法国法中的“合理信赖”概念,应特别注意其独立性。

“合理信赖”概念的独立性,根源于“代理权外观”概念的狭窄性。如上所述,法国法中的“代理权外观”,仅仅是指那些表征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它并不包含那些赋予第三人信赖以“合理性”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的代理权外观并不足以导致表见代理的适用,它须要辅以“合理信赖”要件,而“合理信赖”正是指的那些能够免除善意第三人核实义务、赋予信赖以“合理性”的客观事实。

我们可以以授权委托书为例:在法国法中,授权委托书属典型的代理权外观,它表明了行为人有可能享有书中所示的代理权,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此,原则上讲,第三人应该去核实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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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托书所示的代理权是否真实,否则,他的信赖就不合理。然而,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之外,存在其他客观环境,例如,行为人长期以代理人身份为交易,或者行为人在被代理公司任职并且其职务与代理行为相关,等等,那么,这些客观环境可以免除第三人的核实义务,授权第三人对授权委托书的信赖为合理。这里,授权委托书之外的其他客观环境,构成了“合理信赖”。

可见,在法国法中,只有在代理权外观之外,存在某些特定的客观环境,才能免除第三人核实代理权外观的义务,才能构成“合理信赖”,成立表见代理。“代理权外观”和“合理信赖”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缺一不可。

2.“合理信赖”的内涵

法国学者一般从下述两方面阐释“合理信赖”的内涵:首先,作为交易相对人的第三人属于“善意”(la bonne foi);其次,客观环境免除了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les circon-stances qui dispensent les tiers de venfier)。

(1)第三人为“善意”

第三人的“善意”是“合理信赖”的前提条件。法国学者阿赫惹(Arrighi )在其所著《私法中的表象与真实》一书中指出:“‘善意’,是表见理论适用的首要的、必不可少的条件。”。[22] A.“善意”的一般含义

按照热拉尔·科尔尼(Gerard Cornu)《法律词典》的解释,所谓“善意”是指“符合于法律规定并使得利害关系人(l ’interesse)得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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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严格法律规则的认知状态或意志状态”[23]。可见,法国法上的“善意”概念具有“认知”和“意志”两重涵义:

从认知层面来讲,“善意”意味着一种错误的认识或信赖,即当事人对客观法律事实发生了认知上的错误。用热拉尔·科尔尼的话来说,“善意”是指“(当事人)对特定法律状态的错误信赖”。[24]认知层面的“善意”是一种消极被动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有时又被称为“主观的善意”或“认识的善意”。法国民法典中有很多关于“主观善意”的规定,例如其第1141条,第2279条,等等。

从意志层面来讲,“善意”是指“一种善良、正直、诚实的态度,主要针对债务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而言”。[25]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所实施的通知、协力、保护等行为。意志层面的“善意”,常常体现为特定的行为,因此又被称为“客观的善意”或“行为的善意”。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中的“善意”,即是这种“客观的善意”。 B.表见代理中的“善意” a.善意”的基本内涵

法国表见代理中的“善意”概念,仅仅针对“善意”概念的认知层面,是指第三人对于代理权状态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即错误地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信赖为了有权代理。对这一“善意”概念,法国学者阿赫惹认为应从下述两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善意”意味着“不了解”(ignorance),即:第三人没能认识到客观的法律事实状态,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通俗地讲,就是第三人“不知道真实情况”。[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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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善意”还意味着“错误”(l’erreur),即:第三人不仅没有认识到客观的代理权状态,而且错误地将无权代理认为是有权代理。用阿赫惹的话来说,就是“‘善意’总是和错误相连。”[27] b.“推定善意”

需要注意的是,法国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人“善意”,原则上讲是“推定的善意”,即除非有相反证据的存在,我们都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善意”。[28]

这里的“推定善意”,首先意味着免除了第三人对“善意”的证明责任,转而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非善意”负证明责任。具体说来,如果被代理人要否定表见代理的适用,他必须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权的真实状态。可见,所谓的第三人“善意”,在司法实务中,事实上仅仅对被代理人具有意义。

在法国司法实务中,被代理人对第三人“非善意”所负证明责任的程度,取决于具体案件。在某些案件中,法国最高法院要求被代理人就第三人知道代理权真实状况进行举证;在另一些案件中,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只要被代理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无论该通知是否送达第三人,无论第三人事实上是否知晓了代理权真实状况,第三人均构成“非善意”。

(2)核实义务的免除 A.内涵

法国法中的“合理信赖”,其核心内容在于“核实义务的免除”。 如前所述,单纯的代理权外观,并不足以导致表见代理的适用。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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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般情况下,代理权外观仅仅表明了代理权存在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此,在当今通讯极为发达的情况下,原则上讲,第三人负有核实代理权外观的义务,并且他也有履行这种核实义务的可能性。正如法国学者让-路易斯·苏贺尤(Jean - Louis Sourioux)所言,面对代理权外观,第三人“逻辑的反应应该是去核实”,[29]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相应的核实义务,那么,原则上讲,他对代理权外观的信赖并不合理。

然而,例外地,如果在代理权外观之外,还存在某些客观环境,并且,这些客观环境使得第三人即使不履行核实义务而信赖代理权外观,也变得合理,那么就可以免除第三人核实代理权外观的义务。质言之,代理权外观之外的某些客观环境的存在,赋予第三人未经核实的信赖以“合理性”。特定的客观环境是“合理信赖”的物质基础。 B.三种客观环境

在司法实务中,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客观环境”;不同的“客观环境”,会课以善意第三人不同的注意义务(les precautions exigees)。有的客观环境可以免除第三人的核实义务,构成“合理信赖”的基础,有的客观环境则不仅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核实义务,甚至可能加重第三人的核实义务。法国学者米歇尔·布杜(Michel Boudot)根据客观环境课以第三人注意义务的不同,将实际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客观环境区分为三大类:“应引起怀疑并进行深入核实的客观环境”(les circonstances desquelles un doute nait ou doit naftre);“按惯例应进行调查核实的客观环境”(les situations qui exigent des recherches);“免除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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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下——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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