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建施通[2009]35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8.05 【实施日期】2009.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9〕35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4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2.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表(略)
二○○九年八月五日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2 / 4
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
因其他因素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建筑施工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和处置;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业职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本在建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3 / 4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所需资金。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实施监控治理。 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发现时间、发现人; (二)事故隐患的种类、部位等现状描述; (三)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 (四)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 (五)事故隐患整改时限; (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七)事故隐患复查结果及复查人员; (八)其他内容。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与
4 / 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