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24)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3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的甲B、乙类固定顶

储罐不应小于10m;

3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的内

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5.3.6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 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 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 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

盖座接缝处应密

变配电所、 含可燃液体 污油罐、含 污油泵(房)、含 封,且井盖不得集中布置的 焚烧炉 油污水泵(房)、 化验室、办 的隔油池、 油污水调 水泵(房) 有孔洞。 表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公室等污水池等 节罐 污泥脱水间 m

变配电所、化验室、 5.4.3 污水处理- - 15 15 15 15 办公室等 含可燃液体的隔油 池、污水池等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 节罐 焚烧炉 污油泵(房)、含油污水 泵(房)、污泥脱水间 类别 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规定。

15 - 15 15 15 - 15 - 15 - 15 - 15 - - - 15 - 15 - 15 - 15 - 15 - - - 15 - 5.4.4 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注: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 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22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 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 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 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 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5.5.3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1. 加热炉炉管;

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3. 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 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5.5.5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 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5.5.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 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5.5.7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 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 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 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

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23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 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图5.5.11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 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 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 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 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5.5.17A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 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5.5.1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 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5.5.19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 放负荷。

5.5.20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5.5.22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4

1.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 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5.5.23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3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 裙座;

3

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

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 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5.6.2 本标准第5.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 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1. 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2. 支承设备钢支架;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4. 钢管架:

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4.5m时,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 柱;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5.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 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5.7 其他要求

5.7.1 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他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计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7.1A中央控制室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设计。布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 有人值守的机柜间宜进行抗爆设计,抗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 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执行。

5.7.2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 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

5.7.3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 的措施。

5.7.4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 生火花的地面。

5.7.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的楼板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且应 有效收集和排放泄漏的可燃液体。

5.7.6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 措施。

5.7.7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 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5.7.8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5.7.9 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5.7.10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 规定指标的设施。

5.7.11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取风口高度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 较大值。取风质量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2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24)

5.3.5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3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33.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bmqd5zbsj03gjy5zd2f62h6002tp400l5h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