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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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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 目的

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三: 术语

本规定引用国家建筑行业中相关术语。 四: 职责

(一).公司主管工程和技术质量的领导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评审,并做出处置决定。

(二).公司工程部是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修)订《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及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公司技术部门配合领导执行公司的质量事故处理和日常管理。

(四).各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其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并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实施。

(五).公司工程部、技术部负责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论证及提出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五: 工作程序

(一).公司所属的各工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建设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二).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凡已形成的质量事故,均应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严禁隐瞒不报或谎报。凡在施工

过程中,通过自检、互检发现的质量不符合,通过及时整改而未形成事故者,可不按照此条执行。

(五).质量事故的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

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的初步原因;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事故调查

一般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技术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公司工程部派员参加。

严重质量事故及各级重大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内部调查分析,并配合上级单位完成调查。公司分管工程和技术的副总经理任调查组长,公司副总工程师、工程部部长任副组长。

国家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如下: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七).事故处理

1.公司内部质量事故的处理

对事故的处理,一定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处罚不放过。)

质量事故(不合格)的处理,必须有整改方案。一般质量问题的整改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各类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由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三:术语本规定引用国家建筑行业中相关术语。四:职责(一).公司主管工程和技术质量的领导负责对重大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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