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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手册样本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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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评 价 表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分事故发生指的可能性 数 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繁程度(E) 分指数 发生事故产生的 结果(C) 分数值 危险等级划分(D) 频繁程度 可能出现结果 分指数 危险程度 风险等级 极其危≥320 险,不能继续作业 高度危6 相当可能 6 每天工作时间暴露 40 灾难,数人死亡(3-9人) 160-320 险,需立即改正 显著危15 非常严重,1-2人死亡 90-160 险,需要改正 一般危2 每月一次暴露 7 严重, 致残 20-90 险,需要注意 稍有危1 每年几次暴露 3 重大,重伤 <20 险,可以接受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轻伤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完全可以10 预料 10 连续暴露 大灾难,很多100 人死亡(10人以上) 3 可能、但不经常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很不可0.5 能,可以设想 0.2 极不可能 0.5 实际不可0.1 能 非常罕见的 暴露 1 4.5 重大风险的确定

4.5.1 重大风险的鉴别和评价是公司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基础,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确定重大风险:

a)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危险源可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 b) 风险等级D≥160的1和2级风险确定为重大风险;

4.5.2 技术安全处将确定的重大风险,登录于《重大风险因素清单》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发至各相关单位/部门。

4.6 对登录在《重大风险因素源清单》中的重大风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以及管理方案中,或通过制订运行控制程序的方式对其进行控制,对因经济状况技术条件等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要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 4.7 危险源的更新和持续改进

4.7.1 在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公司的活动、制作、服务或运行条件有重大变化,以及相关方的要求等情况下,要及时进行重新识别危险源,评价风险,确定重大风险。 4.7.2 根据需要,每年对评价危险源的标准进行修订,确定风险因素的划分标准,逐步消除不可容许风险或降低风险,减少危险源,不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业绩。 4.8 记录的保管

与风险评价过程中的相关记录,由技术安全处保管,有效期三年。

5 相关文件

《初始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评审报告》

6 记录

《危险源调查表》 《危险源汇总评价表》

《重大风险因素清单》

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控制程序

Q/SC 24/28002—2007

编 制: 孙罗文 日 期: 2007.3.15 审 核: 唐延丰 日 期: 2007.3.20 批 准: 曹瑞国 日 期: 2007.3.25

XXX 重 工 有 限 公 司

4.3.3 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识别、确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和风险因素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建立获取这些法规和要求的渠道并应用,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和应用活动的控制。

3 职责

3.1 技术安全处负责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摘录、登记、发放、更新的工作。

3.2 技术安全处负责确认相关外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文件的适用性,制定并发放《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文件,同时负责制定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培训计划。

3.3 人事劳资处、陕柴技工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内部培训工作。

3.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适用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识别、登记和传达,并确保员工遵照执行。

4 工作程序

4.1 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a) 中国政府签署的各种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国际公约; b) 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 c)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d) 环境、劳动安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 地方政府相关法规和其他要求; f)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g) 地区性有关规定和要求。

4.2 获取的方法

4.3.1各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将获取到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信息传递给技术安全处。 4.3.2技术安全处应经常与地方环保、安全、技术监督部门保持联系,获取相关的国家及

地方最新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还可以通过政府机构、上网查询、行业、协会、出版机构、图书馆、书店、专业性报刊杂志、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渠道补充,以保持对法律和其他要求变化的及时跟踪。 4.3 确认适用性

4.3.1 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以及它的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因素,技术安全处组织各单位有关人员确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适用性,填写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报管理者代表审批。

4.3.2 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实际运作情况,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识别、摘录具体的管理要求、管理要点和管理对象后,形成本单位《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与管理对象一览表》,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技术安全处审核。

4.3.3 技术安全处审核并整理各部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与管理对象一览表》后,形成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与管理对象一览表》,报管理者代表批准,作为各单位法律法规管理和符合性评估的依据。

4.3.4 技术安全处应将收集到的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适用内容及时传达至各单位,具体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3.5 当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运行中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应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4.4 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4.4.1 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原文保存在技术安全处,摘录并登记后的《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与管理对象一览表》分发给各单位。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特点,从技术安全处获取全文或部分内容。技术安全处应对获取和确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妥善保管,建立文本档案和管理清单,提供给有关人员查阅,并负责跟踪其变化。

4.4.2 技术安全处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全面更新和跟踪确认工作,如有更新,则按《法律及其他要求修正联络/确认表》的要求对法律、法规进行变更,同时对《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与管理对象一览表》改版,并重新分发,但需在两个表格上对新增加的内容加以注明,如注明“新要求!”,以提醒有关人员及相关使用人员。

4.4.3 技术安全处在日常工作中,还应通过网络、报纸、杂志、接收的通知等途径了解法律、法规的变更情况,及时识别和更新最新的管理要求,填写《法律及其他要求修正联

HSE手册样本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风险评价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分事故发生指的可能性数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繁程度(E)分指数发生事故产生的结果(C)分数值危险等级划分(D)频繁程度可能出现结果分指数危险程度风险等级极其危≥320险,不能继续作业高度危6相当可能6每天工作时间暴露40灾难,数人死亡(3-9人)160-320险,需立即改正显著危15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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