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培训期间不听从组织管理、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成绩欠佳
或纪律不良者,人力资源部有权作出一次性处罚。派驻外地培训的,公司随时予以调回。
第十二条、 施工队培训
1、 凡公司所属施工队必须按时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培训,人力资
源部对不听从培训组织安排的或培训过程中纪律表现不良的,有对相关施工队或人员做出处罚的权力。
2、 施工队参加培训人员如因故未能参加的,应提前一天向人力资源
部请假。无故不到者,每次罚款200元/人;每次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的罚款20元/人。
3、 培训期间手机、呼机一概不能响,参加培训人员也不能接打手机,
否则给予罚款20元/次。
第十三条、 新员工岗前培训所属部门和参加人员无特殊情况下,不准以各
种理由请假,各部门工作安排原则上服从新员工培训安排。新员工不参加岗前培训者,将暂不发放其当月基本工资,直到其参加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不包括研究所成果发布),凡因故不能
参加的员工必须提前半天由各部门负责人通报人力资源部,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不接待员工个人请假。
第十五条、 各部门员工禁止以任何理由冒用其主管名义请假,一经发现将
给予严重过失单一张。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报请总经理决定。
七、员工返还培训费用办法
第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在下述情况下离职时应按规定返还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个人进修考核不合格者将返还公司出资部分;进修结束半年
内离职者将返还公司出资部分。
第十九条、 员工脱产培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其后一年内离职
者,应无条件返还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一年后离职者应返还费用的一半,二年后离职者不再返还。
第二十条、 员工脱产培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其后两年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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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无条件返还脱产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两年以后离职者应返还培训期间全部费用的一半,三年后离职者不再返还。
第二十一条、 员工脱产培训六个月以上的,其后三年内离职者,应无条件
返还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三年后离职者,应无条件地返还培训期间全部费用的一半,四年后离职者不再返还。
第二十二条、 凡由公司派往国外参加培训、考察、进修者,均应与公司签
订保证书,保证按时回国并为公司效力一段时间方可离职。出国一年以内者,回国后三年内不得离职,否则返还全部出国费用;一年以上者,回国后六年内不得离职,否则返还全部费用。
七、附则
第三十七、本制度的解释及修改权属人力资源部。
附表五
员工培训报告书
填写日期:
受训人姓名 培训项目 培训内容摘要 部门 职务 培训时间 第 37 页 共 56 页
受训效果 部门主管意 签字; 日期: 人力资源部主管意 见 见 签字: 日期; 注:此表应由接受培训人认真、如实填写。
员工福利规定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每个员工都能享有应得的社会保
险和医疗保健,同时,也为使员工感受企业对员工的重视和关怀,体现优秀的企业文化,特制订本福利规定。
第2条、 凡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试用期满的员工,在转正后即可按本规
定的内容执行。对于临时聘用人员、特约顾问、特聘人员酌情考虑本规定适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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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社会保险办法
第3条、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计提,按北京市上年职工月均工资计算,由
人力资源部设立个人帐户。计提的执行时间从员工入职的当月起,即开始计提(包括试用期)。
第4条、 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保险、失业保
险。
第5条、 上述保险福利各项缴费比例为: 各项保险名称 养老保险 大病统筹 失业保险 企业缴费比例 19% 6% 1.5% 个人缴费比例 7% 1% 0.5% 第6条、 公司为每个员工提取的保险金,作为专项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7条、 除因违犯国家法律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被公司开除者
外,员工正常调转、解聘时,其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上过的保险和福利随之转出。如未按公司规定转出,公司将不予结算工资及效益工资。
第8条、 人力资源部为三项保险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9条、 员工的劳动保险金由人力资源部监督使用。
第10条、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遇国家政策调整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员工抚恤规定
第11条、 公司员工凡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2条、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伤死亡者,除按第十一条办理外,员工
所在部门经理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 1、 执行业务时非正常死亡者。 2、 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3、 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4、 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13条、 抚恤申请应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办理,人力资源部审查鉴证后报总
经理,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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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受领抚恤金的家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顺序如下:
1、 配偶 2、 直系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 6、 孙子女
第15条、 死亡者如无遗属或遗属居住远方,不能前来,无法亲临丧事时,
由公司指定人员代办,其费用在应给抚恤金内支用。
第16条、 员工直系亲属之丧,公司将致送奠仪金。
第17条、 抚恤金应于伤亡后一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时,
可准予延长。
年假管理规定
第18条、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假。
第19条、 工作满一年,享受5个工作日带薪年假;连续工作满二年8个工
作日带薪年假;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享受15个工作日带薪年假。
第20条、 工作满一年是以员工正式上岗计算,在保证正常工作前提下,可
享受带薪年假。但员工在本公司工作虽满一年,因旷工或其他原因,应减免年假天数,具体规定为:
1、 全年出现旷工一天,减去全部年假的一半;累计出现旷工二天,
不再享受年假待遇;
2、 正常休病事假、产假、婚丧假及出差不影响年假的休息; 第21条、 员工休年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但不享受午餐补助。 第22条、 员工休年假,应填写《请假单》中有关年假的项目后交到所在部
门,经所在部门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一般员工休年假由人力总监最终批准,主管级以上员工休年假由总经理最终批准,人力资源总监每月1日将上月“年假休假情况统计表”报总经理。未经批准私自休假则按旷工处理。
第23条、 员工休假阶段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直接安排。由部门安排
的休假,亦应按手续申报,一经批准,员工必须服从,如坚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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