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资源主管先说明情况,并得到明确许可并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将随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第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及修改权属人力资源部。
员工薪资管理办法
腾发装饰实行以年功、能力为主的薪资制度,使薪资标准与工作职责大小、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工作绩效和对公司的长期贡献等多方面相对应,藉以保证公司薪资管理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有据可依。
一、 薪资系统
二、 员工在年终考核为称职者,可根据公司财力情况考虑在本级内上调一
等薪额。若职务或工作未发生变迁者,不得突破本级最高薪额(机动加薪不包括在内)。 三、 薪资发放
1、 本公司每月发薪日为下月5日。若遇有节假日可顺延一至两天发
放。
2、 新员工按报到日期为起薪日。 3、 员工工作截止日为止薪水日。
4、 员工转正后需重新确定等级。转正工资按转正批准月开始计算。 5、 员工在公司内发生工作变动,停职、撤职、除名无工资,升降职
等情况均按新任职务或工作发给薪酬。
6、 员工效益工资自员工离职之日起60日之后给发,员工领取时必须
有部门经理的签字证明。
四、 机动加薪
为使成绩优异的正式员工及时获得加薪鼓励,特订立机动加薪办法,以达到机动灵活的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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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机动加薪人员条件: (1)、能为公司节省费用者; (2)、能为公司增加收益者;
(3)、能有学术著作或发明,对本公司确有价值者;
2、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机动加薪人员,各部门推荐时应列具体事实,
有数字根据者,应加以注列。
3、 各部门推荐机动加薪人员应先送人力资源部查证后,方得逐级上
呈。
4、 机动加薪得到批准后上靠一等薪额,但每位员工一年只准一次机
动加薪。
5、 机动加薪不影响员工年终考核后上调薪额。 五、 本办法的解释及修改权属人力资源部。
薪 资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员工恪尽职守,努力奉献,创造性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
智,以自己的实绩求得上级和同事的认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薪资等级和标准属绝密文件,薪资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对外
泄露。
第三条、 各级领导应对自己的部属进行经常性的薪资保密教育,自觉养成
不探询他人薪资的良好风气。
第四条、 各级各类人员的薪资核定应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应聘人协商后,报
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主管核薪人员不得泄露任何人的薪资。
第六条、 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应报各分部主管或各分公司经理集中请
薪资主管部门向经办人核对,不得私自议论。
第七条、 对于随意泄露秘密人员的处罚:
1、 办理薪资的有关人员如泄露有关薪资事宜,扣发全月薪金,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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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职。
2、 吐露本人薪资者扣发1\\2月薪金,如因此造成是非者将再作严肃
处理。
3、 探询他人薪资者扣发1\\2月薪金,如因此造成是非者给予停职处
分。
第八条、 本规定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人事调整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员
工潜能,本着“职得其人,人适其职”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 员工的升、降、调、辞、退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慎重处理,
凡属关键工作或职务的任职人员交换,需进行严格审查,宁缺勿滥。
第三条、 人员调整必须以任职资格为标准,以考核为依据兼顾个人发展潜能
和现任职务。
第四条、 人事调整包括升职、降职、平调、免职、离退休、资遣、辞职、辞
退、停薪留职等内容。
第五条、 人事调动关系到公司整体利益,凡因工作需要或人员正常合理的流
动,各部门应全力支持和配合。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任免规定
第六条、 主管级以上(含)员工平调、降职及所有员工的升职,均由人力资
源部或相应部门经理提名,配齐下列材料后报总经理批准;一般员工的平调、降职,由人力总监批准。
1、 由部门主管填写的《人事调整建议书》(见附件二) 2、 员工绩效考核表或员工工作评价表。
3、 部门经理及该员工的直接上级对其所做的全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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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凡由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授意调整的人员,所在部门经理
应按本规定第六条配齐材料。
第八条、 所有员工的调整通知均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调整通知书》(见
附件一),按“第六条”批准权限批准后,正式通知该员工及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因职务变换或因重大失误需免去原职务的员工,免职通知由总经理
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凡接到任免通知的人员,限一周内交接工作,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任
免手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分公司严禁相互挖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过失单一
张。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由员工本人提出的调动申请,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
编制的情况下,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如设置种种障碍进行阻挠,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过失单一张。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总监每月1日将上月“人员调整统计表”报总经理。
辞职、辞退规定
第十四条、 员工的辞职、辞退管理,以本公司《员工辞退、辞职管理条例》
办理。
资遣规定
第十五条、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对员工可以资遣;
1、 歇业或转让时; 2、 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 4、 业务性质变更而原有员工无法适应时; 5、 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六条、 员工自收到资遣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资
遣费。若自接到资遣通知三十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者,不再发放资遣费,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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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职期间曾受惩处的;
2、 工作绩效不如他人的(以历年考核资料为准); 3、 本公司服务年限少于他人的; 4、 职务等级低于他人的。 第十八条、 资遣费发放标准:
1、 根据《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凡本公司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或一年者,按本人当年在
本公司月平均工资计算,领取一个月的资遣费;
(2) 凡本公司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超过一年者,每递增一年按本人当
年在本公司月平均工资计算,增加一个月的资遣费。 2、 如遇特殊情况,公司无力支付上述资遣标准,可酌情减免。 第十九条、 凡本公司资遣员工再遇公司招聘时,可考虑优先录用,本企业
服务年限可连续计算。若再遇资遣时,按续任年限发放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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