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看出,《民法总则》总体上呈现了一种“重返传统法律行为制度”的姿态。其中有得有失,正如江平先生所做评价“继受精准、创新不足”,〔39〕惟有希望不会遭遇苏永钦先生所说的“可能将来发现问题要送原厂维修都找不到地方”〔40〕的尴尬。本文用较短的篇幅,试图总结《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章的发展方向,必然挂一漏万,实际上也是无法完成的任务,此项任务必将是我国民法学界未来数十年研究的着力点。惟于新法通过之际,勉力贡献学习心得,以示敬贺。
《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释评
不难看出,《民法总则》总体上呈现了一种“重返传统法律行为制度”的姿态。其中有得有失,正如江平先生所做评价“继受精准、创新不足”,〔39〕惟有希望不会遭遇苏永钦先生所说的“可能将来发现问题要送原厂维修都找不到地方”〔40〕的尴尬。本文用较短的篇幅,试图总结《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章的发展方向,必然挂一漏万,实际上也是无法完成的任务,此项任务必将是我国民法学界未来数十年研究的着力点。惟于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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