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一条 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
第二条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 第三条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第四条 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 第五条 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
第六条 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八条 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 第九条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第十条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第十二条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十三条 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
第十四条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十五条 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第十七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 第二十条 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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