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目次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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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六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二百六十一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百六十三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百六十四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第二百六十五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二百六十八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