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诸方面,即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具备学籍的学生,操行评定合格,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220学分,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经学校批准,在学习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提前就业。 第四十二条 在毕业审查时,学生若未修满规定学分,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生离校后,可在离校两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一次考核。考核成绩“D-”及以上并达到规定学分者,向教务处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方能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间起。
第八节 其它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专业咨询实行导师制;学生日常管理
实行班主任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与学分制相配套的教学时间和教学场所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 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节毕业和结业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诸方面,即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方面。第三十九条具备学籍的学生,操行评定合格,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220学分,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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