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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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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以学分制为重点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实施灵活、富有弹性的现代化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提出申请,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无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条 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

进行健康经检查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区、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实其已经恢复健康的书面证明,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籍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新生入学资格,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室批准。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凭交费凭证注册,由教务处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未经注册,不能取得新学

期的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区、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上选修课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综合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所学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记分单、学生成绩总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的学习成绩总表和学生出国成绩证明中的各科成绩,仅以最终成绩登录。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时由学校档案室留存一份。

第九条 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测验等。期中考核和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等形式。理论考核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实践技能考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课程成绩考评应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考试课成绩一律用五等十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以学分制为重点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实施灵活、富有弹性的现代化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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