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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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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或收回其岗位资格证书:

(一)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 (二)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三)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违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 (七)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岗位资格证书被收回后,该检测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岗位资格。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延期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

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由于人员、设备变动,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由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其资质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四十八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检测机构更正、补领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妥善处理原检测档案资料,至少保留1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检测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或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三)转包检测项目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者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检测机构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委托方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取样,或者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吉林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向委托方明示。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合同约定收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见证取样检测 一、 建筑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材、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 砂、石常规检验、氯离子、碱活性检验、放射性检验;

4、 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及外墙饰面砖等墙体材料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抗冻、抗渗、碳化、收缩检验等);

6、砂浆、混凝土外加剂检验,水泥、砂浆、混凝土用掺合料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比重、容重、干密度、压实系数、颗粒分析);

8、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检验;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10、建筑门窗检测;

11、防腐材料、气硬性材料检验;

12、钢材、水、水泥等材料的化学分析,钢材光谱分析。 13、建筑管材检测、电线、电缆、电器元件检测; 14、金属材料金相检验;

15、设备及管道的防腐层电火花检漏。

注:(1至8项必检项目,其中砂、石碱活性检验、放射性检验不属于必检项目。)

(二)乙级(仅限边远地区)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不良行为记录或收回其岗位资格证书:(一)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二)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三)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四)违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五)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七)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八)其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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