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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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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行政处罚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XX县卫法》第十五、对违反《献血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生和计三十一、三十《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第十八条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划生育七、三十八、的处罚 执法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三十九、四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督局 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十、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行政处罚XX县卫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法》第十五、生和计元以下的罚款。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三十一、三十划生育 《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八条: 临床用血的标签、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七、三十八、执法监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三十九、四督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十、四十二条 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0 行政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 责人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 责人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行政处罚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XX县卫对单位和个人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禁止法》第十五、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生和计雇佣他人冒名以伪造、涂改等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无偿献血证和互助献三十一、三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划生育顶替献血的处血证明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七、三十八、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执法监罚 以警告,没收其献血证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三十九、四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督局 下罚款。 十、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行政处罚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XX县卫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第十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生和计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三十一、三十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划生育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七、三十八、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执法监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三十九、四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督局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十二条 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 责人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 责人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 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立案。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行政处罚(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XX县卫对《血液制品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法》第十五、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生和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三十(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划生育三十五条规定液的; 七、三十八、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执法监行为的处罚 三十九、四(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督局 十、四十二条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性采血浆器材的;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运输原料血浆的;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 责人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行政处罚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XX县卫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法》第十五、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生和计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三十一、三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划生育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七、三十八、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执法监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三十九、四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督局 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十、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 责人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行政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XX县卫法》第十五、对涂改、伪造、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生和计三十一、三十转让《供血浆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划生育七、三十八、证》的处罚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执法监三十九、四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督局 十、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 责人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行政处罚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XX县卫法》第十五、(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生和计三十一、三十(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划生育七、三十八、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执法监三十九、四(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督局 十、四十二条 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规定的措施的;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否立案。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行政处罚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XX县卫的; 法》第十五、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生和计(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三十一、三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划生育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七、三十八、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执法监(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三十九、四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督局 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十、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料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17 行政处罚 对《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 责人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处罚 对《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 责人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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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责任: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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