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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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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 10日内, 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同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 (如 涉及 ;

4. 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 应当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 投资者说明;

5. 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 应当在以上董 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二十二、 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 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复: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 5%或达到 5%后,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 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 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其增持、 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 如无相反证据, 即互为一致行动人, 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 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二十三、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包括 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 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 , 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 “ 一致行 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 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 。因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合并 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二十四、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

答复: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 “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 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二十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 “ 事实发生之日 ” 起 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摘要的规定,对于 “ 事实发生之日 ” 怎么理解?

答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014年修订 》 有 “ 事实发生之日 ” 起 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摘要的原则规定,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

1. 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 议之日起 3日内;

2. 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 3日内; 3. 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 3日内; 4. 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 3日内; 5. 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 3日内;

6. 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 议之日起 3日内。

二十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收购人与出让人 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应当如何理解?

答复:(一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 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

2. 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 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二 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 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十七、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 30%的,是否需要锁定 12个月?

答复:《证券法》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在上市公司收 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 。 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 30%的, 也应当遵守 《证券法》 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二十八、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 “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5%”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 5%?此外该条中的“3 日”、“2 日”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 答复:1.该条“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如从 11%降至 9%,虽然跨越 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 ,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 行公告。在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 5%以下时, 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如从 5.5% 降至 4%) ,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 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 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 股比例被动降至 5%

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 务。 3.该条中“3 日”、“2 日”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二十九、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封卷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1.对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结果为无条件通过或未通过的,财务顾 问应于重组委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审核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的, 财务顾 问应于申请人落实重组委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2.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类行政许可事项, 财务顾问应于取得核准批文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 进行封卷。 3.财务资料过期的,财务顾问应及时报送更新后的财务资料;封卷时间在前述时间基础上延 后,于更新财务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进行封卷。 4.财务顾问应在领取核准批文两个工作日内,来我部核对并确认封卷信息。 16

三十、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中有何注意事项? 1.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 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 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 答复: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 5%以上股东少于 10 人,则应列出至少前 10 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 股市场是依照记 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 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 在沪港通实施 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2.在披露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面,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还是 以名义股东为准?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是谁?是否需要合并计算相关权益? 答复: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 《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 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 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 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

露义务。因此,通过沪股通 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3.根据沪港通相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 10%。在持股比 例上限的计算和认定方面, 是以名义股东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境内和境外的上市股 是否需要合并计算? 答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 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 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QFII 办法)规定,境外投资 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 在境外投资者申请 QFII 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 QFII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同一 QFII 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 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4.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 如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是否需要合并计 17

算子公司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 答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 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 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18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同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4.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应当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5.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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