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吨位丈量、载重线和完整稳性
第1节 吨位丈量
4.1.1 一般要求
4.1.1.1 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4.1.1.2 上甲板系指水线以上的第一层连续甲板,对无甲板船,系指船舶的舷顶。
4.1.2 计算取值
4.1.2.1 吨位丈量计算的处所,金属船舶计量到各处所边界板的内表面;对非金属船舶,主船体要计入边界板的厚度,主船体以上,计量到边界板内表面。
4.1.2.2 容积计算以m为计算单位,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
4.1.2.3 丈量的吨位值大于1时,只取整数部分,舍去小数部分;丈量的吨位值小于1时,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1位,且不小于0.1。 4.1.2.4 证书中吨位值填写数字,没有单位。
4.1.3 吨位计算
4.1.3.1 总吨位GT按下述公式计算:
GT=k1V
式中:V=V1+V2;
V1——按4.1.4.1计算的容积; V2——按4.1.4.2计算的容积; k1=0.2+0.02lgV,或按表4.1.3.1插值。
表4.1.3.1 V(m3) k1
4.1.3.2 净吨位NT按下述公式计算:
NT=k GT
式中:GT——按4.1.3.1计算的总吨位; k——系数,
渔船:k =0.35; 驳船:k =0.84; 运输船:k =0.56; 其他船舶:k =0.30。
4.1.4 容积计算
5 0.2140 10 0.2200 20 0.2260 60 0.2356 100 0.2400 150 0.2435 200 0.2460 250 0.2480 300 0.2495 4.1.4.1 上甲板以下处所容积V1可用下述方法计算: .1 用积分的方法精确计算; .2 型线简单者,用几何法近似计算;
.3 用公式V1=0.72LBD计算,其中L为上甲板长度,m; .4 验船机构同意的其他有效方法。 4.1.4.2 上甲板以上处所容积V2的计算:
.1 计算上甲板以上各围蔽处所及各露天舱口围板范围内的容积; .2 将上述两项的容积累计,即为V2。
第2节 载重线
4.2.1 一般要求
4.2.1.1 新船、现有船因航区或装载变化需要增加干舷者应当按本节规定核定、勘划载重线。 4.2.1.2 如按本节规定核定的最小干舷与稳性、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载入船舶证书、勘划载重线。
4.2.1.3 对于无图纸资料的现有船,按4.2.3确定船舶干舷,并载入船舶证书。 4.2.1.4 船舶装载时的吃水应不超过勘定的航区载重线的上缘。
4.2.2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4.2.2.1 船舶应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式样及规定如图4.2.2.1所示。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长中点的两舷。若甲板线勘划有困难,经验船机构同意可免于勘划,但应在船舶证书中注明。
若现有船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有困难,经验船机构同意,均可免于勘划,但应在船舶证书中注明。
图4.2.2.1
4.2.2.2 甲板线系指勘划于两舷的250mm×25mm的水平线段,线段的中点位于船中,其上缘应为通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于船壳外表面交点的水平线。
对于船中无甲板的船舶,甲板线上缘为通过舷侧板顶线的水平线。
4.2.2.3 载重线标志系指勘划于两舷的400mm×25mm的水平线段,线段的中点位于船中,其上缘至
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所核定最高一级航区的干舷。
在载重线标志的左侧绘以字母―ZY‖,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所绘―ZY‖ 字母高为100mm、宽为60mm、间距25mm,其离载重线标志上缘及左端各为25mm。在载重线标志右侧绘以表示航区的字母―A‖(或B或C或J),字母高为100mm、宽为60mm,其下缘与载重线标志上缘平齐,与载重线标志右端的距离25mm,如图4.2.2.3所示。
图4.2.2.3
4.2.3 最小干舷计算
4.2.3.1 船舶最小干舷F应不小于表4.2.3.1所列之值。
表4.2.3.1 航区(段) 最小干舷(mm)
4.2.3.2 当船舶舱口盖和门窗不能有效地阻止水进入船体时,干舷应较4.2.3.1的要求值至少增加50mm。
第3节 完整稳性
4.3.1 一般要求
4.3.1.1 船舶一般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稳性核算和倾斜试验。
4.3.1.2 对无稳性资料的现有船舶,可按本节的简易衡准方法校核稳性,若不能满足要求,仍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重新核算稳性。 4.3.1.3 下列船舶应按本节规定核算船舶稳性:
.1 新船;
.2 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
.3 船舶因改装、改建或修理使船舶稳性恶化或空船状况变化较大的现有船舶; .4 对其船舶稳性发生怀疑的现有船舶。
4.3.1.4 船舶稳性计算虽已符合本节的要求,但船长仍应注意鱼货装载、气象和水文等情况,严禁载客,不准鱼货随意移动,并谨慎驾驶。
4.3.2 简易衡准
A 200 B 150 C 100 J 200 4.3.2.1 空船(可有10%总载量的油、水、备品)的初重稳距GM应满足下列要求:
GM≥ 0.3+0.02B
式中:GM=(0.75B/T?)2 ,m;
B——船宽;m;
T?——船舶横摇周期实测值,s(详见本章附件1)。
4.3.3 免于核算
4.3.3.1 柴油挂桨(机)船的主机总功率P ? 74kW,且P ? 2.2+5.2(Loa·BWL – 3.5) kW时,若其主尺度比满足下列要求,可免于核算稳性:
.1 F/B≥0.07 .2 B/D≥3.0 式中:Loa—船舶总长,m;
BWL—船舶的水线宽,m。
附件1:空船自由横摇周期测定方法
自由横摇周期是船舶经历一次完整自由横向摆动(即左—右—左或相反)所需的时间(s)。其测定方法如下:
1)使被测船舶处于空载状态,油、水和其他备品的重量不得超过总载量的10%。船上所有易滚动的物品应予以固定,系缆完全解除。
2)试验应在平静水域进行,风力小于蒲氏3级。水深不小于3倍空船吃水,两侧船舷距岸至少有2倍船宽的水域空间。
3)人在船上横向跑动,强迫船横摇。一旦强迫横摇开始,人立即蹲在船艏艉中心线上,不可再移动。人员不宜多,1~2人即可。
4)只有断定船舶确已自由和自然地摇摆时,才可开始计时和计数。
5)测定前应定好计时和计次的起始点,如可在船上竖一竹杆为标杆,观测人员通过标杆定好岸上一固定目标,船进入自由横摇后,当观测人员、船上标杆和岸上固定目标三点成一线时,即开始计时和计数。计数应计完整横摇的次数,即船由起点向右(或左)摇摆至右(或左)极点,往回摇摆经达起始点至左(或右)极点,再向右(或左)回摇至起始点为一次完整的横摇。
6)每船测定时,应重复两次以上,每次至少记录三个完整横摇及其总时间。 7)空船自由横摇周期T?由下式计算得:
T?=(1/N) ∑(t/n)i
式中:N——试验重复次数;
n —— 每次试验记录的完整横摇数; t —— n次完整横摇的总时间,s。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