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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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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通道

3.3.6.1 机舱内各种设备的布置,应有便于操纵和维修的防滑通道。

3.3.7 密封

3.3.7.1 各种管路、传动杆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

3.3.7.2 轴系通过水密舱壁处应设有填料箱,其设置应便于接近和维修。 3.3.7.3 艉管在安装后应做密性试验。

3.3.8 防护设施

3.3.8.1 机械运转时,可能对船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应有防护罩等安全设施。

3.3.9 汽油机为舷外挂机的特殊要求

3.3.9.1 舷外挂机应能可靠地固定在艉封板上。

3.3.9.2 舷外挂机的电缆应有效密封;油、气软管的连接处不应有泄漏。 3.3.9.3 总功率为40kW及以上的舷外挂机,应在船首设置手轮操纵台。

3.3.10 试验

3.3.10.1 轮机装置安装完毕后,应按审批的试验大纲进行系泊和航行试验。试验结束后,船厂应提交试验报告。

3.3.11 泵和管系

3.3.11.1 除本节另有说明外,管子、阀件等应使用钢、铸铁、铜、铜合金或其他适合于其用途的材料来制造。

3.3.12 燃油箱柜

3.3.12.1 燃油箱柜的结构、布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箱柜的布置应能避免因船舶碰撞而造成溢油,其处所应能保证有效通风; .2 燃油箱柜安装前应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小于0.02MPa;

.3 燃油箱柜和燃油管法兰接头不应位于发动机排气管的正上方,且其间距应不小于450mm。燃油箱柜下面应设滴油盘;

.4 燃油箱柜上应装有泄放装置、液位计、空气管。空气管内径应不小于注入管内径。如采用玻璃管液位计,应为自闭式,且应设有防护罩。液位计禁止使用塑料管。

3.3.13 燃油管路

3.3.13.1 燃油管路应采用无缝退火钢管、铜镍合金管或等效性能的金属管制成。柴油管路也可采用铝合金管。

3.3.13.2 燃油管路采用软管时,应采用有保护的耐火耐油软管。

3.3.14 排气管路

3.3.14.1 主机排气管路应包扎绝热材料,其表面温度应不超过60℃。

3.3.14.2 排气管一般应向上导出。若需经位于水线以上不足300mm处的船侧或船尾导出时,应设有防止江水倒灌的装置。

3.3.14.3 排气管与船体的连接应保证水密。

3.3.14.4 风冷柴油机排气管路及冷却风道应在机舱内合理布置。 3.3.14.5 主机排气管一般应设置有效的消声器。

3.3.15 冷却水管路

3.3.15.1 一般应设2只进水吸口,其位置应保证在航行状态下,冷却水泵可以从任何一海底阀吸入江水。

3.3.15.2 海水箱应装有孔板,其有效流通面积应不小于进水阀流通面积的3倍。 3.3.15.3 排水孔的位置一般不应低于设计吃水,否则应设置止回阀装置或防浪阀。

3.3.16 舱底水设施

3.3.16.1 应根据机舱舱底水积聚情况,设1台动力或手动舱底泵。

3.3.16.2 非水密舱室的舱底水可用盛水器具(如水桶等)排出,对人员不易进入又必须进行排水的舱室应设1台手动舱底泵。

3.3.17 发动机装置

3.3.17.1 作主机的发动机应经认可,满足船舶适用条件的才可装船使用。

3.3.17.2 主机应具有良好的低速工作性能。一般最低稳定工作转速不高于额定工作转速的45%。 3.3.17.3 发动机作为主机时,应装设可靠的调速器,使主机的转速不超过额定转速的115%。当发动机作为发电机的原动机时,应装设调速器,其调速特性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3.17.4 柴油机或主推进装置的换向时间应不超过15s。

3.3.17.5 在驾驶室或主机旁,应设有能迅速切断燃油供应或其他有效的应急停车装置。 3.3.17.6 柴油机应装设转速表和其他必要的测量仪表。

3.3.17.7 座机船舶的主机及发电机组所用的燃油,其闪点(闭杯试验)应不低于60oC。 3.3.17.8 除开敞机舱外,机舱应设置有效的自然通风系统或动力通风系统。

3.3.18 发动机安装

3.3.18.1 主机和齿轮箱应尽可能采用公共基座。

3.3.18.2 主机和齿轮箱与基座的固定螺栓至少应各有两只紧配螺栓,或按产品说明书中安装要求安装。

3.3.19 轴系和螺旋桨

3.3.19.1 轴材料的抗拉强度一般应在下列范围内选择:

.1 碳钢和碳锰钢为410~600N/mm2; .2 合金钢不超过800N/mm2。

3.3.19.2 主推进轴系应能承受足够的倒车功率。

3.3.19.3 主推进装置中,滑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70℃,滚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80℃。

3.3.20 轴的直径、联轴器和螺栓

3.3.20.1 中间轴、推力轴、螺旋桨轴的直径应能承受在一切正常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最大工作应力。 3.3.20.2 联轴器用键安装到轴上时,键材料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轴材料的抗拉强度。

3.3.20.3 联轴器法兰连接的紧配螺栓应不少于螺栓总数的50%,如采用普通螺栓连接时,安装工艺应经验船机构同意。

3.3.21 离合器换向

3.3.21.1 离合器的任意离合转速应不小于主机额定转速的60%。 3.3.21.2 对可倒、顺的传动离合器,其换向时间应不超过15s。

3.3.22 螺旋桨

3.3.22.1 螺旋桨应可靠地固定在艉轴上,紧固螺母螺纹的旋向应与艉轴顺车方向相反。螺旋桨及其附件的固定螺钉、螺母等,均应有可靠的防止松动措施。如采用环氧树脂粘结时,应经验船机构同意。

3.3.22.2 铸造的螺旋桨不应存在有损强度的裂纹、气孔、疏松、夹渣、浇铸不足等缺陷;钢板焊接的螺旋桨不应有裂纹、卷边、漏焊等缺陷。 3.3.22.3 螺旋桨加工完成后一般应作静平衡试验。

3.3.23 操舵装置

3.3.23.1 操舵装置应能确保航行时对船舶航向可靠的操纵。 3.3.23.2 船舶应设置1套动力或人力操舵装置。 3.3.23.3 动力操舵装置应具有2台舵机装置动力设备。

3.3.23.4 采用1台电动或电动液压或主机带泵动力设备的船舶,应设人力操舵装置。 3.3.23.5 操舵装置的最大舵角应限制在35o~40o范围内。

3.3.24 操舵时间要求

3.3.24.1 船舶在满载吃水的最大航速时,从一舷35o转至另一舷30o的转舵时间,J级航段应不大于15s,其它航区应不大于20s。

第4节 电气设备

3.4.1 一般要求

3.4.1.1 船上的电气设备应能安全操作,保证船员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3.4.2 主电源 3.4.2.1 一般要求

.1 主电源装置的容量和数量应能确保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及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电气设备供电;

.2 主电源装置可采用;

.2.1 由独立的原动机驱动的发电机; .2.2 由主机驱动的发电机; .2.3 蓄电池组。 3.4.2.2 主电源的设置

.1 设有电动或电动液压动力源的操舵装置时,应至少设置1台与主机独立的发电机组和1组蓄电池;

.2 对于船舶正常航行其全船动力设备不依靠电力供电时,应设置2组蓄电池作为船舶主电源,每组蓄电池的容量至少应能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所必需的用电设备4h的供电;

.3 当船舶用电仅以照明用电为主时,可仅设置1组蓄电池。若蓄电池组有充足的容量,满足安全航行用电和主机启动的要求,可作为主机启动蓄电池组用。

3.4.3 照明

3.4.3.1 船上应设有主照明系统,由船舶主电源供电。

3.4.4 接地

3.4.4.1 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件均应接地,但下列情况可除外:

.1 工作电压不超过50V的设备。对交流,此项电压为均方根值,且不得由自耦变压器取得此项电压;

.2 由只供1个用电设备的专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且电压不超过250V的设备; .3 具有双重绝缘和(或)加强绝缘的可携式设备。 3.4.4.2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电气设备直接紧固在船体的金属结构上或紧固在与船体金属结构有可靠电气连接的底座(或支架)上时,可不另设置专用导体接地;

.2 不论是专用导体接地或靠设备底座(或支架)接地,其接触面均须光洁平贴,保证有良好的接触,并应有防止松动和生锈的措施;

.3 若采用专用导体接地,则其导体应用铜或导电良好的耐蚀材料制成,必要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及防蚀的措施;

.4 可移动和可携电气设备的不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的接地,可通过附设在软电缆或软电线中的连续接地导体;

.5 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应于两端作有效接地,但最后分路可只在电源端接地。对于控制和仪表设备的电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若一端接地较为有利时,则无需两端接地。

3.4.5 非金属船体的船舶电气设备的接地

3.4.5.1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件应采用连接导体联在一起,以形成一个连续和完整的接地系统,连接至面积不小于0.2m2、厚度不小于2mm的金属接地板上,该金属接地板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任何航行状况下均能浸没在水中,且应具有防腐蚀性能。 3.4.5.2 各接地系统的连接导线不应用作配电系统的导电回路。

3.4.5.3 应尽可能使船上所有金属部件(如管路、栏杆、油箱等)采用连接导体与3.4.5.1所述接地板连接在一起。尤其当主、辅机采用闪点低于60℃燃油时,其油箱、油管须采用专用导体连接到3.4.5.1所述的接地板上。

3.4.5.4 所有该接地系统的连接点应充分地考虑到不同金属之间的电化学作用,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4.6 防触电和防火

3.4.6.1 电气设备在设计和安装上应能有效地防止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意外地触及带电部件和具有炽热表面的部件,电气设备的操作部位(如手柄、按钮等)与带电部件之间应有良好的绝缘。 3.4.6.2 工作电压大于50V的电气设备应设有安全保护措施,其带电部件不应外露。

3.4.6.3 在系统和线路设计上应能达到电气设备经开关或控制器断开电源后,原则上不应经系统和本身控制电路或指示灯继续保留电压。但24V蓄电池线路可除外。

3.4.6.4 电气设备不应贴近燃油舱、油柜等外壁上安装。若电气设备必须在此类舱壁外表面安装时,其与舱壁表面至少应有50mm距离。

3.4.6.5 调节电阻、启动电阻、充电电阻、电热器具以及其他在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在安装时应有防止导致附近物体过热和起火的措施,上述设备严禁在燃油舱、油柜等外壁表面安装。 3.4.6.6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温度高于80℃时,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3.4.6.7 若需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而有爆炸危险的处所安装电气设备,则应是适合于此类环境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如有必要,可配备1支自带电池的手提式防爆灯。

3.4.7 电热器具和电炊设备

3.4.7.1 每个具有成套装置的电热器和电炊设备,不论是固定安装还是可移动的,均应由独立馈电线供电,并应由固定安装的能切断所有绝缘极的多级联动开关进行控制。若电热器和电炊设备通过插座连接时,多极控制开关应安装在插座之前或者选用带开关联锁插座。

3.4.7.2 电炊设备的结构应保证当有液体或食品溢出时,不致损坏绝缘和发生短路。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3.3.6通道3.3.6.1机舱内各种设备的布置,应有便于操纵和维修的防滑通道。3.3.7密封3.3.7.1各种管路、传动杆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3.3.7.2轴系通过水密舱壁处应设有填料箱,其设置应便于接近和维修。3.3.7.3艉管在安装后应做密性试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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