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 .8 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系统和布置; .9 防污染设备布置; .10 照明系统和布置; .11 吨位计算;

.12 系泊及航行试验大纲; *△.13 全船说明; *△.14 全船设备明细; △.15 型线; △.16 重量重心计算; △.17 静水力曲线;

.18 验船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图纸和资料。

注: * 标注“*”者为现有船舶初次检验应提交的图纸资料需包含的内容;

△ 标注“△”者为备查内容。

2.2.1.2 建造、改造的船舶,应待验船机构将图纸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2.2.1.3 建造船舶的船体检验项目应包括:

.1 船体的主体材料应具有合格的船用产品证书(木质船除外)。特殊情况下,使用无船用产品证书的材料时,应经验船机构的认可;

.2 检查结构安装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3 检查焊接工艺、规格、材料和焊接质量;

.4 检查操舵装置及锚设备的符合性和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应核查原材料的船用产品证书、检验模具、审核工艺规程,应按工艺规程进行成型前、成型后的检验;

.6 木质船,要检查板材、构件等的连接、装配、钉固及捻缝质量。 .7 对船体及门、窗、盖进行密性试验; .8 测量船舶主尺度;

.9 检查载重线标志、水尺勘划的正确性; .10 检查通道、出口及栏杆;

.11 同厂同批建造的首制船应进行倾斜试验;

.12 核查消防、救生设备证书及配置,检查其安装并进行必要的效用试验。 2.2.1.4 新建造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检验项目应包括:

.1 检查主机、推进装置、电气设备、防污染装置等主要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其主要技术规格和性能指标;

.2 检查操舵装置和锚设备的安装和操作使用的可靠性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3 检查主机、辅机、轴系、螺旋桨的安装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4 检查各种管系的安装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5 检查机驾合一装置的安装和可靠性;

.6 检查液压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通风系统的安装并试验;

.7 检查电气设备、电缆的安装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8 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及接地和避雷装置的安装情况;

.9 核查航行、信号设备及无线电通信设备证书及配置,检查其安装并进行必要的效用试验; .10 检查防止油污染设备的安装并进行必要的效用试验。

2.2.1.5 验船师应确认船舶系泊及航行试验大纲,参加系泊及航行试验并在试验报告上签署意见。

2.2.2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2.2.1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将2.2.1.1中带―*‖项目的图纸资料一式3份及船舶建造质量书、主要船用产品证书等送交验船机构审核。如确有困难,经验船机构同意,可适当减少。

2.2.2.2 若船舶具有主管机关承认的其他验船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则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按照换证检验对待。

2.2.3 年度检验

2.2.3.1 年度检验项目应包括:

.1 对金属船,检查船体外板、甲板、水密舱壁、骨架有无裂纹、裂缝、渗漏及严重腐蚀等缺陷存在;

.2 对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检查船体结构有无裂缝、发白、分层等缺陷存在; .3 对木质船,检查船体结构有无损坏、腐烂、捻缝有无开裂与渗漏等缺陷存在; .4 检查舵、锚、消防、救生等设备配置及其有效性,必要时进行效用试验; .5 检查通风筒、空气管、舱口等开口及其关闭装置; .6 检查扶手、栏杆、通道、出口等安全设施; .7 检查载重线、水尺标志;

.8 了解主机、辅机(如有)、齿轮箱等运行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必要时,对某项目可要求进行效用试验;

.9 检查油柜、油箱及燃油系统是否完好且无渗漏现象; .10 检查舱底水系统使用情况;

.11 检查设有汽油箱/柜及其输油管路的处所通风的有效性(如适用); .12 检查防油污设施的有效性;

.13 了解发电机、蓄电池及电缆等电气设备使用和绝缘电阻的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 .14 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检查及试验; .15 无线电通信设备检查及试验。 2.2.4 换证检验

2.2.4.1 除2.2.3.1所列年度检验项目外,换证检验还应包括:

.1 船底外部检查; .2 门、窗、盖的密性试验;

.3 主机、齿轮箱、推进装置进行效用试验,必要时进行拆开检查;

.4 钢质船在其第二次及以后换证检验时,可对船体外板的可疑区域进行测厚检查。

2.2.5 临时检验

2.2.5.1 临时检验应当根据情况对船舶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查。

第3节 证书签发

2.3.1 证书

2.3.1.1 内河小型船舶的检验证书名称为:《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书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2.3.1.2 船舶经过初次检验,符合本规则要求,验船机构应签发《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3.1.3 内河小型船舶经过换证检验,或临时检验后需要签发证书的,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换发新证书。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需要签署证书的,验船机构应当在证书的相应栏中签署。

2.3.2 证书的有效期

2.3.2.1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般不超过72个月,船龄超过12年的船舶,其证书有效期限为不超过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的顺序申报检验。

2.3.2.2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前一份证书的有效期限联系起来,如检验在2.1.3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证书的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3.2.3 如换证检验在2.1.3规定的期限以外完成,应遵循下述规定:

.1 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的3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有效期限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

.2 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到期之日后完成,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3.2.4 临时检验需换发或签发新证书者,新证书的有效期限及下次检验的时间、类别应与现有证书相同,并符合2.3.2.3的规定。

2.3.2.5 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证书将自行失效:

.1 证书有效期限届满; .2 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

.3 未经验船机构同意,改造、改变船舶结构或变更重要机械设备(包括变更主机功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4 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与证书不符;

.5 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6 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船名、变更所有人或船籍港; .7 涉及人命安全及防污染等设备配备与证书不符; .8 船舶所有人申报停航、暂停作业; .9 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申报检验;

.10 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

第三章 船舶构造 第1节 一般规定

3.1.1 一般要求

3.1.1.1 本章涉及的项目除明确规定外,尚应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认可的有关建造规范的规定。

第2节 船 体

3.2.1 焊接、施工与检测作业

3.2.1.1 从事船舶及船用产品焊接作业的人员应持有焊工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与其证书相应种类和等级的焊接作业。

3.2.1.2 从事船舶及船用产品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持有认可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与其证书相应种类和等级的无损检测作业。

3.2.1.3 从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造的管理人员,应能胜任对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修造的技术监督;操作人员应受过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成型工艺的培训。

3.2.1.4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生产厂应有专门的质检人员,对每道工序的原材料指标、用量、树脂配方、成型环境及工艺实施监督并详细记录。

3.2.2 船体结构试验

3.2.2.1 根据对密性的不同要求,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船体结构密性试验。

3.2.2.2 验船师应对船体结构密性试验进行检查。试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应经验船机构同意。

3.2.3 船体结构与强度

3.2.3.1 船舶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结构构件的设置及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

3.2.3.2 纵向构件应有良好的结构连续性;甲板、舷侧及船底骨架应能有效地连接,构成完整的刚性整体。

3.2.4 舱壁的设置

3.2.4.1 船舶在船首和船尾均应设1道水密舱壁,机舱前壁应为水密舱壁。 3.2.4.2 水密舱壁高度应延伸至干舷甲板或艏、艉升高甲板。 3.2.4.3 防撞舱壁应在距艏垂线(0.1L~2)m范围内合理设置。 3.2.4.4 水密舱壁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 3.2.4.5 J级航段的船舶不应在水密舱壁上开门。

3.2.4.6 电缆、舵链等穿过水密舱壁时,应沿干舷甲板下表面敷设。

3.2.5 舷墙和栏杆

3.2.5.1 船舶的两舷均应设置舷墙、栏杆或其他有效的防护设施。

3.2.6 护舷材

3.2.6.1 船舶两舷均应设置护舷材,护舷材可采用加厚板或半圆形的护舷材,也可采用其他等效设施。护舷材应有足够强度。

3.2.7 舵设备

3.2.7.1 船舶应设舵设备或其他等效装置。

3.2.7.2 舵设备的材料、强度、安装、焊接和布置等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3.2.8 锚泊及系泊设备

3.2.8.1 船舶一般应配备锚泊设备,根据作业水域特点和锚泊条件,小河、支流的船舶和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不设锚也可保障航行安全的船舶,经验船机构同意可免设锚泊设备。 3.2.8.2 船舶应配备船索和相应的系缆设备。 3.2.9 桅

3.2.9.1 桅应被牢固地支撑,支撑点处的结构应有效地加强。

第3节 轮 机

3.3.1 一般要求

3.3.1.1 船舶的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装置、泵和管系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均应符合本节有关规定。

3.3.1.2 所有内河船舶不应使用以汽油为燃料的座机。

3.3.2 倾斜

3.3.2.1 主、辅机和轴系传动装置以及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应能保证船舶在横倾10o、纵倾5o时仍能正常工作。

3.3.3 后退措施

3.3.3.1 主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倒车功率,以确保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都能适当的控制船舶。

3.3.4 通信联络

3.3.4.1 驾驶室与机舱应能保持正常的通信联络。

3.3.5 出入口

3.3.5.1 机舱应至少设有一个出入口,该出入口应直接通往干舷甲板。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8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系统和布置;.9防污染设备布置;.10照明系统和布置;.11吨位计算;.12系泊及航行试验大纲;*△.13全船说明;*△.14全船设备明细;△.15型线;△.16重量重心计算;△.17静水力曲线;.18验船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图纸和资料。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bc6348b8b4c2db0068r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