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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及外包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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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有限公司 相关方及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承包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外承包工程项目和临时用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经厂安生部审查同意;用工合同也须列入安全要求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一)本规定规定了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内容与要求、检查和考核等。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工作。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劳务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包工作安全要求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审查承包方必须具备的下列资质和条件: (一)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证书。 (二)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签工合同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由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五)配备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六)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满3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七)有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工程合同及安全施工措施附件以及上述承包方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必须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提交承包方安监部审查合格,并于开工前将副本、附件和资质材料的复印件,提交到承包方安监备案。

第六条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一)承包方安监部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严禁将工程承包给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本规定3.1所列资质和条件的施工单位。

(二)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场所作业,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应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承包方工程施工、生产技术和安监审查合格后派员监督实施。

(四)认真执行合同中规定由承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方而事宜。

(五)工程合同总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部门全过程进行工程施工监理,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工程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下的,应派专人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

(六)所有承包工程在竣工移交前,必须按标准逐项严格验收合格。图纸资料、试验报告、现场测试数据和试验项目不全,不得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并入电网运行及投入使用。

第七条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一)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承包方施工技术、安监等和承包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

(二)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现场施工中,严格执厅《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在开工前必须得到值班负责人的许可。

(三)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给承包方安监或承包方委派的监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在经承包方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有调换工种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现考试,并须报给承包方安监或委派的监理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四)承包方职工必须定期体检合格,否则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得冒名顶替。

(五)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六)承包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送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工作票,并派员监督。

(七)承包方应自觉接受承包方安监的监督和指导。对承包方安监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承包方安监。

(八)承包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

(九)承包方承建的项目,严禁再行转包。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通常预留比例如下:工程合同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预留30%施工管理费作安全施工保证金;工程合同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预留25%施工管理费作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下列情况时,由承包方按分项(或单项)和本期工程的造价,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的份额为:

(一)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二)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

(三)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保证金。

(四)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10%保证金。

第九条承包方的安监应组织承包方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承包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十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承包方安监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承包方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十一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承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原因归属均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考核。承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并承担安全责任。对承包方的内部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安全生产部门禁止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向外承包工程项目。

相关方及外包工程管理规定

新能源有限公司相关方及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承包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外承包工程项目和临时用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经厂安生部审查同意;用工合同也须列入安全要求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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