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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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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税)财物价格鉴定、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 24 行政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2、《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3、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省级循环经济环经济促进法》 (园区、基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企业)示范试点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认定 见》(国发〔2005〕22号)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加官。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心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2、《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3、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资源节约和22号) 环境保护处 第17、22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表人及分办2015-1号管领导、 公告事项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省政府法制管领导、 办2015-1号内设机构公告事项 负责人、 具体承办 16

其他25 类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 26 其他类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07〕24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2011年第1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加官。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07〕24号)第二点 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转送相关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重大项目稽察。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对气候变运行管理办法》第14、化处 15、18条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政府法制内设机构办2015-1号负责人、公告事项 具体承办人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5、15、16、17条 固定资产投资处、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农村经济处、 交通运输处、 基础产业处、 产业发展处、 高技术产业处、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政府法制内设机构办2015-1号负责人、 公告事项 具体承办人 17

其他27 类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28 其他类 权限内股权投资企业备案 〔2004〕2656号)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委系统规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3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2005年11月15日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 社会发展处、 就业和服务业处、 经济贸易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8、9、11条 财政金融处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政府法制内设机构办2015-1号负责人、 公告事项 具体承办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第财政金融处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省政府法制管领导、 办2015-1号内设机构公告事项 负责人、 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799号)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0、21、22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799号) 具体承办人 其他29 类 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令第21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7条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省政府法制内设机构办2015-1号负责人、 公告事项 具体承办人 30 其他类 权限内重要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 1.定价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2.公示和告知责任:向社会公布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法》 格有建议人的,以适当方式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 《贵州省价格条例》 3.事后监管责任: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价格法》第20、22、23、24、28、33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第4、5、6、21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3、7、11、13、15、19、22条; 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成本调查监审局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原非行政许内设机构可清理事项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9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确认税)财物价格鉴定、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24行政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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