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绩效[2017]29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绩效〔2017〕2918号)
各市级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1 / 3
附件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指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市级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绩效奖惩与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开展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各类型绩效评价以及预算管理综合考核,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2 / 3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组织开展的绩效评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