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矿山企业为单元,落实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相关要求,健全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推广应用资源先进技术提高“三率”水平。至2020年,全市固体矿产生产企业全部建设成为绿色矿山,率先在国内建设形成以企业为单元的现代绿色矿山示范点。
第三节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准入要求,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
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产固体矿山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条件,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采取分区管制、开发总量控制、适度提高回灌井比例等手段减缓主要地热开采区地热水位的下降速度,实现地热田采灌均衡开发利用。
(二)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
严格矿产开发生产过程监管,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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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全过程。坚持“谁开发、谁治理”,严格落实在产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加强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要求,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预报、报告制度,完善现有监测体系,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矿山企业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监测机构指导下,开展采矿活动影响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定期报告监测情况,为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发展动态趋势,采取保护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第四节 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机制供给,促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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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矿山环境现状调查
开展全市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工作,摸清尚需治理的废弃矿山面积,形成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基础数据,为科学、有序部署修复治理工程提供支撑。开展地质遗迹、矿山遗迹调查工作,查明遗迹现状和分布情况,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遗迹资源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二)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
服务于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继续推进煤矿、铁矿、石灰石矿等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统筹部署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时序,做好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治理工程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昌平、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促进山区生态涵养。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地质公园建设、生态建设相结合,鼓励发展具有本土特色的林果、药材、旅游观光等替代产业,使治理后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更加显著。
(三)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机制
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促进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的统筹解决,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等多渠道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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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作,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恢复治理模式。对于生产矿山,明确矿业权人的义务和主体责任。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标准体系,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展治理恢复技术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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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专项规划要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衔接。为了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保证规划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完善规划实施管理体系
健全规划管理体系及制度,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规划年度实施、规划审查制度以及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全面促进规划实施。
(一)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市、区政府承担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组织落实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要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规划执行情况列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纳入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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