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30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D项正确。 11.刘小姐住浙江省杭州市A区,起诉天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的住所地、网络服务器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在山东省德州市B区。关于本案的具体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管辖法院为B区法院 B、本案管辖法院为杭州互联网法院
C、如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为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D、如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2节>专门法院的管辖 【参考答案】:B,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互联网法院的二审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24、25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又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2条,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下去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 12.下列关于两审终审说法错误的是:()
A、发回重审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C、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D、二审审结确有错误的重大案件,可以不受二审终审制的限制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2节>两审终审制度 【参考答案】:A,B,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的几种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3)《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4)调解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5)除了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之外,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6)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终审,故ABD错误。
13.杨某诉从锐化工厂环境侵权纠纷,从锐化工厂的排污行为是否给杨某的池塘造成了水污染成为争议焦点之一,经过法院的委托,M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了损害后果的存
在。从锐化工厂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由K大学化学系教授范某出庭提供专业意见。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些?
A、范教授在庭上对本案中专业问题所发表的意见,视为从锐化工厂的陈述 B、M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否则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C、杨某得知范教授是从锐化工厂厂长的亲兄弟,其有权依此申请范教授回避 D、范教授的出庭费用由从锐化工厂承担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鉴定意见 【参考答案】:A,B,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范教授在本案中为专家辅助人,《民诉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从锐化工厂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故M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
③范教授在本案中为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不可以被申请回避。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民诉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 14.X公司与Y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因Y公司未按时交货,X公司依法解除了合同,并将Y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合同预付款200万元。二审法院判决X公司胜诉,但Y公司始终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Y公司表示由于经营不善暂时无力还款,但可以其10台生产设备提供担保,并请2公司提供了保证,X公司同意。就此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Y公司应在提交的担保书里写明设备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B、Z公司必须提供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C、X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否则该担保无效 D、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6个月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参考答案】:B,C,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第4条第2款,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因此A项正确。根据《执行担保规定》第5条,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16条规定
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B项错误。根据《执行担保规定》第6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
15.宋斌购买了甲公司生产的红外线理疗仪,在使用过程中因理疗仪的控温板失灵而导致皮肤灼伤,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宋斌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确定了10天的举证期限,但在开庭审理时宋斌才向法院提交了其购买理疗仪的发票等证据,称之前因为搬家而未能找到。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哪些?
A、宋斌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以及甲公司存在过错,甲公司需要证明宋斌遭受的损害与自己的产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一审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因此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合法 C、对于宋斌迟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D、若宋斌欲证明甲公司的该款理疗仪存在质量缺陷,则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4节>举证时限 【参考答案】:A,B,C,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本案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该类纠纷中实行无过错责任,故原告在该案件中不需要对过错予以证明,也自然对该事项不负担证明责任,但原告需要对有侵权行为的作出、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三项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诉法解释》第26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故本案确定10天的举证期限是合法的。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