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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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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7题,单选)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4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参考答案】: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民诉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因此,二审发回重审时,尚未作出生效的裁判,一审中采取的财产保全不应随意解除。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9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

12.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中国公民方阳,将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的澳大利亚外教本杰明诉至松江区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1万元。松江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松江区法院无权受理方阳的起诉 B、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C、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阳与本杰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则其有权请求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D、若不服一审判决,方阳的上诉期为15天,本杰明的上诉期为30天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22章>第3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参考答案】:C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只有重大的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松江区法院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民诉法解释》275条明确规定:\涉外民事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民诉法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

13.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44题,单选)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16章>第1节>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参考答案】:C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特别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属于诉讼案件,其他案件系非讼案件。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目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只要是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就可

14.崔丹申请强制执行王雄的财产,法院将王雄的一块蜜蜡列为执行标的。执行过程中,邓杰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自己才是该块蜜蜡的所有权人,王雄只是借去观赏而已,但王雄坚称自己就是蜜蜡的所有权人。经审查,法院认为邓杰的异议成立并裁定中止执行,崔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方式,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崔丹为原告,邓杰和王雄是共同被告 B、崔丹和王雄为原告,邓杰为被告

C、崔丹为原告,其可以选择以王雄为被告起诉,也可以选择以邓杰为被告起诉 D、崔丹为原告,邓杰为被告,可以将王雄列为第三人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参考答案】:D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30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王雄坚称自己就是蜜蜡的所有权人,故其反对案外人异议,但未反对申请执行人崔丹,故应当将案外人邓杰列为被告,被执行人王雄为第三人。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5.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乙公司所使用的生产技术是否与甲公司的生产技术雷同产生争议,而关于乙公司生产技术的详细说明存在于乙公司的技术开发合同中。为了证明乙公司确实擅自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乙公司提交其技术开发合同,法院予以准许。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申请 B、甲公司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C、在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乙公司的技术开发合同

D、在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乙公司败诉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书证 【参考答案】:B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文书提出命令。根据《民诉解释》第112条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16.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卷三42题,单选)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9章>第2节>送达方式 【参考答案】:A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电子送达。国内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方式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是国内电子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这是涉外电子送达的特别规定。两相比较,注意以下几点:(1)涉外电子送达特别规定只适用于

17.关于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的理解,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B、法院作出罚款和拘留的决定均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C、黄某在去法院递交上诉状的途中被撞昏迷,因此黄某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的10日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D、拘传只能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拘传需要经过院长的批准并用拘传票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1节>保全的措施 【参考答案】:B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财产保全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先予执行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

③《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黄某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而非期间届满后的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

1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

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6题,单选)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处分原则 【参考答案】:B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裁判形式。《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向王某说明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是完全正确的,故A选项错误。王某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并没有在基本理念上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应当适用判决;另外,本题与辩论原则无关,故B选项正确,C、D

19.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遗失的票据可以是不记名公司债券

B、甲公司应当向票据出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C、甲公司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D、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19章>第1节>公司催告的申请 【参考答案】:C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考查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而不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不挂失,经交付即可转让,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A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D项错误。 20.关于民事简易程序,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属于法定不可变期间

B、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C、简易程序的开庭方式较为灵活便捷,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同步视频

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9)

11.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7题,单选)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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