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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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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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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

20XX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并于当日向社会发布。四个多月来,通过实践运用,我感觉到基层纪检干部对这部党内法规的实施还有些不适应,一些明显与《规则》不一致的贯性作法还在应用,这就存在在着一定的办案风险。我作为纪检干部的一员,对新《规则》的运用也不熟练,主要因为是学习不够。今天我带着平时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疑问,与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规则。我主要是从实践的角度对请示报告制度、审批批准环节、办理时限等三个问题进行了归纳笔记,与大家共享,欢迎大家讨论,便于我们实践中共同掌握,共同提高。

一、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我归纳起来,整个规则里面有以下六处需要请示报告。

1、第十三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这里没有提到县委候补委员,主要负责人应该是指党政两个一把手。

2、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我认为部门行政一把手也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另外“必要时”,我认为一是案谈话函询的内容涉及的工作敏感或是本区域重要工作事项,二是重要人员,即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党委。建议下级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都要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3、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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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这一条款的“必要时”的情形应该同上。因为《规则》规定,在初核时就可以使用“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调查措施,根据立规本意,这些调查措施宽用但要严把握,所以党政一把手的初核也要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4、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这一条款的“必要时”的情形应该同2。

5、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这一条规定很明确,科级干部我们照规定执行即可。我个人认为,我们提办的非科级干部以下人员,或我们提办的案件,也可不需要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6、第四十一条规定“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这里讲到的应该是指科级以上干部的审理报告,需征求意见。

二关于“审批”“批准”的问题。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1、线索处置阶段。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因为线索的处置保密性很强,要求很高,我认为这种审批应该经过分管信访的副书记和主要领导两次审批,不需要召开纪委党委会。

2、谈话函询阶段。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这里的报批一般为分管副书记批准,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员应由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这里强调的是谈话函询不能随意,不能由科室自行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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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因此,关于谈话函询以后的处理意见也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批。

3、初步核实阶段。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这里的报批一般为分管副书记批准,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员应由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这里强调要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因此,要有一个格式化的初核工作方案呈领导审批,这个方案要装入卷宗。这里还要强调的还有初核的一些具体事项还应当报批,如外查的手续经批准行文。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4、立案审查阶段。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这里规定很具体很清楚,我们办案人员严格执行即可。 第二十七条规定“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也就是说,立案以后,分管副书记要按照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审查组,并提出审查方案,报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以后方可实施。我个人认为对被审查对象的每一次调查谈话,需由分管副书记同意,并向主要领导报告以后方可实施,这主要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也就是说上述的调查措施,相当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一般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其中对审查对象的调查谈话(含两规)的要按专门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这里也应当由分管副书记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按要求送主要领导批准前分管副书记必须把关审核,并签上审核意见。这有不仅有利于主要领导对整个审查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逐级压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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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件审理阶段。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第(三)项规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第二款规定“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整个第四十条有三项批准,加一个报告上级纪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其余两项需经分管副书记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按要求送主要领导批准前分管副书记必须把关审核,并签上审核意见。这有不仅有利于主要领导对整个办案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逐级压实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这里的相关负责人也指分管副书记,审批的目的也是加强内部监督,有利于对被审查对象权力的保护。

6、监督环节。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这款规定主要是对纪律审查人员(办案人员,包含接触案情各个环节办案人员,如审查、审理、案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约束,是内控措施,防止泄密,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也就是说,需要接触的涉案人员,都应是二十条规定经审批的审查方案里面包含的人员。方案里没有包含的其它有关人员,如果因审查需要,必须另行审批,我认为审查方案需经主要领导审批,那后期另行审批人也应是主要领导。 7、延长环节。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我个人认为,审查时间的延长需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那么审理延长时间也需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

三、关于时限问题。《规则》中对时限和时间的要求共有八处,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纪律审查的时间要求,目的是要求是得随意拖延办案时间。有些时间规定也是保障纪律审查对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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