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关系?教案
第六周
教学目的: 了解法律是如何通过权利和义务这一重要机制来体现其价值的, 更会 看到那些纸面上的法律规范是如何借助法律事实而转化为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法 律关系的。
教学重点:法律关系的概念、分类、要素、产生、变更与消灭。 教学难点: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学步骤: 一、复习
1.如何理解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分类? 2.如何确定法律效力级别? 二、导入 我们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关系都由法律来规范、调整吗? 三、新授
(一) 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 1.法律关系概念
1) 法律关系定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特点: 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
1)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方式
2)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与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在法律关 系的地位不同
3)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法律主体的数量及 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4) 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 同
(二) 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二节)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即在法律关系中, 一定权利的享有者 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1)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组织、国家 2)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 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 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 履行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既可统一,又可分离。 我国对公民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与公民行为能力的区别。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 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抑 制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所规定的内容的重要程 度
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效力范围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因果关系 积极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权利主体的行动方式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一是逻辑相关性;二是道德相关性。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是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二是在 具体法律关系中,一个权利的量等于一个义务的量。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直接宣示法律的价值目标, 义务切实保障法律价值 目标的实现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 “智力成果”),行为。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三节) 1.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但只是 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静态模式。
2)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 是法律规范与动态法律关系的联系媒介。 应具备两大属性: 客观性 和法律性。
2.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力为转移,但能 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现象。具体分为两类:自然事件,社 会事件。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的行为。具体分为两类:身体行为,语言行为。
四、小结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不 同的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隶属)法 律关系与横向(平权)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 系以及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 内容和客 体。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分为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五、思考题
1.什么是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 2.如何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分析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