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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案例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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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等诉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审理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B 审判员:C、D

人民陪审员:E、F 书记员:G 记者:H

听众:若干人

一审开庭时间:2012年4月9日

【案情简介】

原告:小A

被告:新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叶裕辉

第三人:新建县第二中学李贵明

陪审员(E):2011年间,四原告购买了新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新建县新建大道的国有土地进行建房,北面为政府路,南面为与第三人教学楼相邻的通道。2011年,第三人将已取得的原新建县教育局办公用房拟建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2011年4月21日,新建县发展计划局作出批复,同意第三人在校址内兴建现代教育中心大楼。此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填写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被告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制作了用地红线图,在规划用地红线内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审查了初步设计方案图和施工图,签发了放样图,并于2011年9月28日,向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占地面积为850平方米,层数为7层,建筑面积为5 18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26.1米。根据被告提供的由新建县测绘队测绘的放样图可知,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与诸原告房屋的间距最小处为9.47米,最大处为20.72米。四原告对第三人于2004年11月9日开始施工建设并无异议。

原告(A)诉称:被告的许可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关于建筑物间距的规定。被告在审查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的行政许可过程中,明知此项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诸原告的重大利益,而未告知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将其准许的行政许可予以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另外,该建筑设计违反了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层数的规定。综上,被告颁发的2011—232号建设许可证,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间距的规定特指“多层住宅”,但四位原告的房屋均为商住楼,而对于商住楼的间距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原告房屋与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之间的间距只应满足最小防火间距6米即可。被告在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全遵循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被告对第三人的申请已实际受理并作出决定,另只有重大事项才须告知利害关系人或组织听证。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并非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是依据法律法规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维持。

第三人(**)述称:所建的教学楼没有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的,被告在颁证过程中,没有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许可。

【法条链接】(陪审员:***)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持国家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确定建设工程观划设计范围,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者扩初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请审批,有权机关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放样,并由指定内城市勘测单位验线。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样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设计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有关建筑密度、密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停车场地、绿化以及建筑退让道路、河道、文物保护,文教体育和城市规划其他工程管线的技术规定。

多层住宅前后间距按建筑物高度计算,新区不应低于1:1;旧区不应低于1: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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