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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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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督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检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森林采伐管理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 (三)凭证采伐制度执行情况; (四)采伐证核发管理情况; (五)伐区调查设计制度执行情况; (六)其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根据辖区内集体林采伐伐区的分布情况,划定责任区,落实林木采伐监督责任,对采伐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当中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管理该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五十条 采伐作业结束后,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伐区作业质量逐个进行验收。 第五十一条 伐区作业检查验收根据采伐证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

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采伐界线、采伐树种、采伐强度、采伐数量、伐根高度、伐区木材的利用情况等。

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由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伐区已伐倒但至年终未运出的木材,须库存结转下一年度运输销售的,必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核实后,出具伐区库存木材结转证明,作为下一年度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

伐区调查设计精度和质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的标准。以乡(镇)、场为控制单位,单片伐区出材量正误差不大于10%,且各单片伐区出材量正负误差抵消后、累计正误差不大于5%的,可视为凭证采伐的林木,经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伐区合理误差证明,作为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但须扣减下一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第五十三条 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按照采伐证或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

更新造林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更新面积、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的,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明。对未及时更新或更新造林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更新造林责任单位限期造林、重造或补植。 第五十四条 森林采伐管理检查监督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核查方案》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福建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采伐证审批数量统计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盗伐滥伐林木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对下列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了解情况之时起24小时内将案发情况、初步查处情况和进一步办理的意见报告省林业主管部门:

(一)超采伐限额采伐林木或超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的; (二)盗伐商品林林木20立方米以上、生态公益林林木3立方米以上; (三)滥伐商品林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生态公益林林木15立方米以上;

(四)盗伐或滥伐珍贵树木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无证采伐林木或违反采伐证规定采伐林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盗伐或滥伐林木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超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的,按照省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采伐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截留、挪用、挤占或调增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增加的数量予以扣减,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分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核发采伐证的,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追究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除取消发证资格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伐区调查设计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应负责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设计人员设计资格,降低设计单位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森林采伐管理、检查、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干预或改动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有关统计报表数据的,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采伐证审批数量和重大案件的,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林业主管部门此前制定的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版

检查监督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检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检查监督。第四十八条森林采伐管理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为:(一)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三)凭证采伐制度执行情况;(四)采伐证核发管理情况;(五)伐区调查设计制度执行情况;(六)其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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