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
(一)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现实性要求 (1)
(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当前社会的影响及意义 (2)
(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为我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提出的时代性要求 (3)
二、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3)
三、关于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制度探讨 (4)
(一)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 (4)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原则 (4)
(三)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归责原则 (5)
(四)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6)
(五)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 (6)
四、构建我国环境资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7)
I
浅析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最先在美国实行。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为成熟,都已成为加强环保监管的一大利器。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风险意识、保险公司的规模与实力等因素的制约。近年来,我国大型污染事故频发,在排污企业无力承担污染赔付和污染修复资金时,政府用财政资金给与及时的弥补,这种做法给财政带来了无法预测的巨大压力。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法律依据,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框架体系的建立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我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常常以牺牲环境、耗费资源为代价。由此带来的环境损害往往以危害范围广、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为特征。为了杜绝环境损害的恶劣后果,尽最大可能协调、保护各方的利益,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就应时而生了。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充分说明我国在环境方面问题颇多,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迫切需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一、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鉴于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健全,在我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大势所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现实性要求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刚刚由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保险业的发展显得更加至关重要。可以说,缺少了它的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完备,中国的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对此,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大力发展保险业,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提高其保险效率,规范其保险制度,最终使得中国的保险业由
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微小部分变成了现在这样一个真正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市场化、法制化的独立的社会保障行业,从而充分发挥了其所特有的社会保障之功效。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且不十分完备的阶段。随着社会对保险需求的扩大和保险业自身的发展,我国在90 年代初也曾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几个城市尝试开展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但都因规模不大,投保企业过少甚至没有而最终停止。究其直接原因是保险的赔付率过低,保险费率过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此做详尽的、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与保障。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的现状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个紧迫的要求。
(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当前社会的影响及意义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社会化具体运作的形式之一。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面对几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这便成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出现的必然因素。在该制度作用下对被害人即第三者的赔偿金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后又转由社会承担,形成了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社会化运作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