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农药经营平安防护制度 2、农药经营平安管理制度 3、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4、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进货查验〕 5、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6、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7、农药使用指导及人员培训制度 8、农药经营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9、农药可追溯管理制度〔台账记录〕 10、应急处置制度
农药经营平安防护制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平安。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药要无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药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防止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药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六、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置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本卷须知,不得误导购置人。
农药经营平安管理制度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的平安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承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视,加强行业自律,标准经营行为。
二、定期检查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确保农药与其他 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定期检查装备的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确保完好无损。
三、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上级农业部门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发生农药中毒事故,第一时间向农来部门报告,配合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第一时间报告环境保护部门,配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六、发生储粮药剂使用事故,第一时间向农业部门报告,配合粮食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七、发生农作物药害事故,第一时间向农业部门报告,配合农业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