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不要忘了农村
——当前农村土地违法活动特点、原因及对策建议当前农村土地资源正遭受着无序开发和不断减少的危险,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大治理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力度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建议开展土地执法不要忘了农村,应该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执法,守住耕地红线,做合格的“守地人”。
进
农村土地违法:“花样迭出”现状堪忧
(一)农村违法用地“多”,形式多样调查取证难。1、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农村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树大
分丫,崽大分家,子女大了后都要另立门户,另起住宅,但大部份村民都是未办任何手续。
就在自己选定的地基上建房。
这种未
批先建的现象,是农村土地违法的一个重点。同时,农村建住房,通过申报批准后,往往不按照批准的标准建房,而是随心所欲,任意扩大建筑面积,他们认为,只要国土部门已批准就行了,至于建多大面积,那是我们自己的事。这种少批多建的行为也是比较多的,且屡禁不绝。
2、非法批地,非法圈地。农村里,像村一级非法批地这种现象还未断绝,村民只通过村委会同意就开始建房的现象还存在。同时,一些地方盲目进行土地开发,特别是工业园区、文化广场、房地产开发,出现了新一轮圈占集体土地的行为。另外,一些地方对经济建设项目不加限制,费。
多征少用,导致土地资源的极大浪
3、私搭乱建,违章建房。农村中,在自己的住宅旁搭建厨
房及厕所等,一般都不存在申报,这种现象也较严重。同时,部分拆迁户为谋取更多的补偿而私搭乱建。另外,部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或二次创业,
部分下岗职工、村民为
私自占用自
自谋生计,在通过正常渠道不能获取用地的情况下,
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向土地承包户租赁土地新建厂房。
4、协议出让,私自买卖。眼前利益与企业协议以租赁、
村组干部买卖宅基地,或者出于买卖等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这
种情况以经济发展较快或经济环境较好地区或城乡接合部最为突出。一般是村组干部以村、组名义与企业私自签订协议,每年收取企业租赁费用于出租一定年期的集体土地,
或一次性以一定
价格出卖集体土地给企业。由于买卖宅基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在案件查处中遇到群众阻力较大,给案件的彻底查处造成难度。
5、非法占用,破坏耕地。
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或城乡接合
部,村组干部直接或以联营、联建为名,私自圈占集体土地、改变用途,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住宅、商铺出售给本集体成员或集体以外人员,获取经济收益。这种违法行为实施前,村组干部一般以发展村组经济、增加群众收入为借口,获取村民投资或支持,加大了后续查处困难。同时,一些村民擅自占用耕地挖窑、建果库、建房、采石、采矿、取土,破坏耕地植被、破坏土地耕作层等不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6、征地补偿,截留挪用。
一些地方还存在被征地农民补偿
不合理、补偿金被截留、安置不到位等问题。村组集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各项征地补偿费用一般都直接拨付至村组集体。村组干部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
往往出现私自挤占、挪用补偿
款或对补偿费用分配不公问题,造成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问题层层上访,引发了一系列不稳定因素。
(二)农村违法用地“快”,面广量大现场制止难。特色的土地执法决定了处罚决定难度。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制止权,
中国
我们知道,法律虽然赋予
去
但只靠一两个经办人去制止、
说服,一般是制止不了的。特别是个别单位,时有点“我行我素”的感觉。或者不依规划,批甲(地)占乙(地);或者干脆就不办理案件手续。在查处这类违法案件时,有时碍于多种原因,只好为其完善手续了事。同时,由于大多数非法占地建房属个体行为,设计结构简单,施工要求不高,建造成本低廉,加上充足的建筑材料,往往几天之内就可建成。执法人员来了他们就立即停工,人一走马上开工,白天拆了夜间抢建,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战,而且违法占地者大多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夜间突击行动,施工速度奇快,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已既成事实。有的甚至暴力搞法,围攻、殴打执法人员。
(三)农村违法用地“乱”,政府主导违法执行难。央一再要求要以世界上最严格的制度和手段来管理土地,地方政府违法问题突出,或者说是政府主导下的违法突出。在: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尽管中但一些表现
采用拆分手段,化整为零批地;
把规划修编的审批权下放;在挂牌出让中按照事先指定的开发商,“量身定做”竞争条件,取代公开、公平、公正竞争;采用“倒算法”来确定征地补偿费,掩盖过低的征地补偿标准真相;县、乡政府出面搞“以租代征”,规避依法审批、依法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以政府为主导的土
地违法有以下特点:一是地方政府违法带有普遍性。可以这样说,
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府违法带有发展地方经济的色彩。
几乎都涉及到地方政府。二是政你要查处,他说发展是硬道理、
三是以侵犯农民利益
土地
是第一要务。这也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为特征。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比较普遍。补偿采取低标准,是与土地低地价出让相联系的。
政府手中的钱
不多,又互相攀比低地价出让土地,要征地,就只能少给农民,实行低标准的补偿。不仅如此,还拖欠征地补偿费。对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领导庇护、干预,另外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没有过硬的查处手段。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一件违法案件,公开说情者纷至踏来,甚至一些政府领导亲自上门说情,干扰了土地部门依法查处,而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使得执法部门又很难抵制住行政干预,严肃执法。即使处理了,往往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农村违法用地“杂”,恶性循环违法根治难。非法占地行为人既有本村村民,
在农村
也有包括城镇普遍居民和国家工
菜地、
作人员在内的外来人员;非法占用的既有房前屋后的空地、
坑塘,也有村民自己的承包地,还有私下非法买卖的土地。从违法占地建筑类型看,有扩建、翻建、新建三种;从违法占地用途看,有因住房紧张而自用的,有利于家庭副业的,但绝大部分是用于出租、出售获利;从土地审批情况看,有一小部分人曾向村、镇提出用地申请,因土地规划控制等原因未获批准而擅自动工,也有村级组织违规收费、越权批准的,绝大多数是未经批准的违法用地行为。对这些农村土地违法现象,几经治理,难以见效。
把脉违法用地:为何“按下葫芦起来瓢”
(一)干群惜土如金意识淡薄。首先是一些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对“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严峻性、对土地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和案件的审批程序知之甚少或警觉不足。还有些干部法治意识淡薄,
“为公不算违法“的思想根深
蒂固。因此,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于不顾,对违法用地不在乎,不怕查。其次是村民对于农村土地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政策知晓度低,为村组干部土地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
很少有村
民能够清楚地掌握农村土地审批(特别是宅基地的审批)、土地征用补偿、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制度与规定的内容或程序,有的村组干部往往还打着兴办公益事业的旗号,对村组干部的违法行为不能做到有效监督、
村民
及时反映,延误了案
在违法用地上搞
件查处的最佳时机。再次是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平均主义”。许多村(居)民存有“农村房前屋后搭点建点不算什么”、“家家户户都有违法用地,思想,认为违法占地建房“合情合理”。
(二)土地财政诱使政府违法。
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往
要处理大家一起处理”等
往有批地的冲动,“以地生财,以地聚财”,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经济来源。
不少地方的土地收益占财政收入的
30%~40%,有的高达60%以上。地方经济已在一定程度上异化成了地方官员追求“乌纱帽”的危险取向。不少地方领导干部笃信“要想往上走,还得搞项目”,“要增加税收,只能多上项目
”,从而在背后支
持、默许土地违法行为,有的甚至公开、直接违法。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属于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一级政府下属的国土资源部门很难对该级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处罚。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此类案件
阻力重重,许多违法案件没有立案,有的立了案也没有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