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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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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提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含有表意人在该意思表示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注意—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2、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事实行为,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3、二者的区别:

(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此为原则性区分)

(3)要约旨在订立合同,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旨在引诱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4)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行为人未表示不愿接受约定者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三、简述提存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提存:指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以消灭自己对债权人负债的法律事实。

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取得提存物所有权,产生孳息的亦归债权人; (2)债权人承担提存物上的风险;(573条)

(3)债权人的可随时领取提存物并承担提存费用(574条);

(4)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领取权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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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解释定式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规制

1、定式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

定式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

(3)合同双方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性 (4)定式合同一般出自一方当事人 2、格式条款的规制规则

(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定式合同的使用者应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定式合同的全部条款提请对方注意,以便对方能了解其内容。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一般指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3)根本违约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触犯了合同的根本内容,并且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基于他的要求而写入的,该免责条款应解释为对于根本违约人不具有保护力

(4)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严格解释原则,即如果某项条款存在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法院将作出对定式合同的使用者最不利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简述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条件

1、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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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六、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在契约缔结或者磋商之际),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因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相互保护、通知、协力等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过失者应负的赔偿责任。

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 (1)恶意磋商而致对方损害(500条)

(2)未尽说明义务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500条)

(3)泄露或者不正当适用商业秘密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501条) (4)无权代理而致相对人发生的损害(171条)

(5)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157条) (6)因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500条)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法律上的兜底条款

对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规则,首先适用当事人补充规则,其次参考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规则,最后适用法定补充规则。

1、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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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

一、简述提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条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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