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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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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 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 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 《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 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 1 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 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 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事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 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2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3 五、公序良俗原则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 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何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 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4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 这些地区。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 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 (2)限缩解释。 (3)反面解释。 (4)类推解释。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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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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