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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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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

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08 【实施日期】2011.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京建法〔2011〕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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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活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是工程结构的重要材料,具有生产、使用管理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所属分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到位。预拌混凝土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二) 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 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2 / 3

(四)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

及分站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五)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测责任。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上报。

二、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一)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在取得资质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分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已获得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资质。 2.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有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任职。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与有职称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3.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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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1]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08【实施日期】2011.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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