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要求做到政令统一、步调一致,明确各方的权力和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明确事权各负其责,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③有效实施法律、重在监督、检查和落实。对于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执法力度,严格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才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杜绝朝令夕改,有令不行。④落实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执法情况不断总结,找出不足,吸取教训、归纳经验。通过不断评估——修正——再评估,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4、关某是个体工商户。11月5日,县工商局突然以关某进行偷税、漏税、收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吊销了关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关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是10月10日。11月12日,关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参考评分标准:
市工商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
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10月10日做出的,但送达关某在11月5日,也就是11月5日关某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么关某在11月12日提出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工商局不应以超过提请复议期限为由不受理。
5、周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毕业,打工两年后,筹集资金35万元,在上海市某区租房2间,几番周折,终于在1998年9月申办成立了以周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由5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产品开发。由于网络产品开发属高科技产业,依照有关规定,某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免去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条件,鼓励其进行高科技开发。2001年11月,3年的免税期到期后,周某仍以\公司经营不善,无纳税之能力\为由拒不交税。 问:私人企业拒不纳税怎么办? 参考评分标准:
本案涉及行政实体法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具体规定。
依据该法,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纳税也是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为了鼓励高新科技产业,某区税务局依法免除其公司的3年所得税也是正确的。但是,3年免税期过后,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不交纳,否则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①行政强制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然,没有强制权的机关需要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②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也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都要适用行政强制,而是要求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才可适用。③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④行政强制具有可诉性,即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
本案中税务局完全可以对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强制,如冻结账号、强行划拨若干款项充抵税收等。
6、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
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
请问:(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评分标准:
(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7、钱某为某市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因仗着自己财大气粗,钱某在市场上得罪了许多竞争对手。在一次税务大检查当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