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汴政[2014]51号 【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6 【实施日期】2014.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2014]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开封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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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市场发展局是市区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贸市场行业规范,拟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和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 商务、工商、农林、城乡规划、城管、财政、监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畜牧、发展改革、环保、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 / 3
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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