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
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5]63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2 【实施日期】201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全市棚户区改造动员部署大会”精神,确保完成我市2015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关于齐齐哈尔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黑政地价〔2013〕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3〕77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48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2015年市政府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三 1 / 2
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
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2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纳入省政府2015年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2015年棚户区改造追加计划(一)》项目。
第二条 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区政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征收主体,市住建局为安置房屋购买实施主体,市政府委托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回迁房建设主体。
第三条 征收原则。房屋征收及回迁安置遵循如下原则: (一)按片拆迁,整体推进; (二)购建并举,减少待安;
(三)异地安置为主,就近安置为辅; (四)高层安置为主,多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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