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并及时更新信息。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3职业健康监护
3.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b)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2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保存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
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3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4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c)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与评价报告;d)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e)对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f)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4职业病危害告知
4.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4.2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的宣传和培训。
4.3单位应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5“三同时”管理
单位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应符合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