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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房建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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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监察局 许昌市财政局

许发改办〔2010〕328

许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体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类应招标工程的总造价限额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集中交易、统一监管。许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对全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对本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许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县(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第五条 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最低价评标法: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单项工程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最低价评标法。

文件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且不属于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

(三)综合评分法: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的工程项目,以及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可。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必须经市发改委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七条 投标人均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三种标书,一是商务标书(即投标人投标报价函和业绩);二是经济标书(即工程量清单报价,含电子版);三是技术标书(即投标人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明标和暗标两种)。 第八条 商务标组成: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 (七)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 (八)资格证明文件; (九)近年财务状况;

(十)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十一)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 (十二)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十三)承诺书;

(十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五)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经济标组成: (一)投标总价; (二)总说明;

(三)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四)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五)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七)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八)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九)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十)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十一)材料暂估单价表;

(十二)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十三)主要材料价格表;

(十四)招标人招标文件载明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技术标组成: (一)工程概况及特点; (二)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法;

(三)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四)确保质量目标的技术组织措施; (五)确保工期目标的技术组织措施; (六)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七)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八)环境保护措施和节能施工方法;

(九)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同时附下列图表: (一)劳动力计划表;

(二)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三)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表; (四)资金使用计划表;

(五)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制作施工网络图); (六)施工总平面图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当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评标时,技术标为明标;当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技术标为暗标。

第十一条 当采用资格预审时,仅对商务标(不含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进行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取得投标资格。如果在投标日截止之前资格没有变化的投标人,投标时只提供经济标(含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和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分别对经济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审。当采用资格后审时,评标委员会分别对三种标书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电子版采用固化形式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售,投标时电子版与文字版必须一致。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设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设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拒绝。

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依据国家、省、市现行的工程造价相关计价规定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造价成果需加盖编制单位公

章、资质专用章、两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提高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将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

第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在开标7日(含)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公布前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并报送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布相关内容。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开标5日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经投诉受理机关复核,误差超过±3%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重新公布。因复核影响按时开标的,开标时间顺延。

第二章 最低价评标法

第十五条 最低价评标法是指经评审选取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最低投标报价人,定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第十六条 评标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二个阶段。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审查的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指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标(资格后审时采用)、技术标、经济标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初步评审内容

(一)投标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二)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和经济标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五)报价是否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六)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八)资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

(九)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内容; (十)权利及义务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十一)技术标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十二)是否有废标条件所列情形; (十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列入的其它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将所有废标条件集中表述,且表达清晰、含义明确。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 详细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商务标进行评审(资格后审时采用); (二)对技术标进行评审; (三)对经济标进行初步评审;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现场宣布中标候选人确定结果或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商务标评审内容 (一)项目班子的配备; (二)拟派项目经理业绩; (三)企业综合实力; (四)服务承诺; (五)招标人综合考评。

以上项目的总分值为100分。单项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其中服务承诺在0-10分之间设定、招标人综合考评分在5-15分之间设定。

商务标合格分值K设定在60-80分之间。招标人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项细部分值和K值。

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为B值。当B

以上参与评审的各类证书和文件均以原件为准,从颁发之日起三年内计分,均按一项最高奖计分,不重复累计。

第二十条 技术标评审内容:

技术标总分值为100分。招标人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第十条所列内容明确各项细部分值和R值。技术标审查合格分值R设定在60-80分之间。

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为C值。当C

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标项目若缺项,该项为0分。

第二十一条 经济标的初步评审,可利用计算机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等进行检查,对不可竞争费用及税金进行核实。

经检查和核实,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不相符;投标报价电子版与文字版不一致;未按规定的费率、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不等于合价的;各分项工程合计不等于分部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合计不等于单位工程的;各单位工程合计不等于总报价的及投标报价其它错误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经济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济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报价低的排名居前,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当总报价相等时,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居前;技术标得分也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资格后审的,当总报价相等时,商务标得分高者排名居前;商务标得分也相等时,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居前;如果商务标、技术标得分都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第二十四条 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审

(二)对商务标进行评审(资格后审时采用); (三)对经济标初步评审; (四)计算评标基准价; (五)计算评标最低限价; (六)对经济标进行详细评审; (七)对技术标进行评审; (八)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评标现场宣布中标候选人确定结果或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初步评审同第十七条,商务标评审(资格后审时采用)同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经济标初步评审同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D=a×E+β×F 其中: E-招标控制价;

F-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其计算方法为:

当有效投标人不超过5家(含5家)时,取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F值;当有效投标人在6-10家(含10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F值;当有效投标人在10家以上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两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F值。 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不高于E值,且通过初步评审、商务标评审(资格后审时)和经济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报价。

a -为E值的权重系数,a取值在0.40、0.45、0.50、0.55、0.60、0.65、0.70之间抽取(开标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β-为F值的权重系数,β=l- a

第二十八条 评标最低限价G值的确定方法。

评标最低限价G=评标基准价D×(l-H)。H值的取值范围,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和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房屋建筑工程 6%-1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12%。

当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最低限价G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不合理报价,其投标报价不参与经济标详细评审。

无论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形,该最低限价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报价不低于G值的有效投标人进行经济标详细评审。经济标的详细评审,主要是对投标总价构成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清单总价的评审。

(一)成本合理参考价P的计算:根据所有大于等于最低限价G的有效投标人抽取项目的报价,得出算术平均值P,作为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清单总价是否合理的参照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随机抽取)和措施项目清单总价分别进行评审。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清单总价的价值总和,应当不低于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和措施项目清单总价的60%(含),且分项抽取数不少于10项(含)。

(三)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和措施项目清单总价分别低于P值的90%(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评审子项不合理。

(四)当纳入评审的不合理子项数占40%(含)以上的,其投标报价为不合理报价,不参加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三十一条 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招标人指定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种类,作为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评审指标。评审方法如下: (一)成本合理参考价N的计算:根据所有大于等于最低限价G的有效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得出的算术平均值N,作为评审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当投标人的某项纳入评审的材料单价,低于N值90%(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主要材料报价不合理。

(三)当纳入评审的不合理子项数占40%(含)以上的,其投标报价为不合理报价,不参加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人指定的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缺项时,作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参加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三十二条 经济标的详细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报价低的排名居前。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济标的排序,对前三名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评审同二十条。

第三十四条 在技术标的详细评审过程中,若前三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中的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按经济标的排序添加,添加后的技术标按本办法评审。

若按上款方法进行评审后,合格投标不足三人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剩余合格投标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形,按照第二十三条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若所有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七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其技术标、商务标、经济标三部分分别进行综合评审,以100分作为评审标准。

(一)当采用资格预审时,商务标的合格分数设定在60-80分之间。经济标的权重占60%,技术标的权重占40%。

(二)当采用资格后审时,商务标权重占20%,经济标的权重占50%,技术标的权重占30%。 第三十八条 评标步骤同十六条,初步评审同十七条。详细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商务标进行评审(资格后审时采用); (二)对技术标进行评审; (三)对经济标进行评审;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现场宣布中标候选人确定结果或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商务标评审内容同十九条,以实际得分为评审得分。技术标评审内容同二十条,以实际得分为评审得分。

第三十九条 经济标的初步评审同第二十一条。经济标综合评审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按照第二十七条确定。 (二)经济标得分计算。 以评标基准价为标准进行比较:

1、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0%的扣2分,以此类推。计算公式为:经济标得分=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2;

2、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0%的扣1分,以此类推。计算公式为:经济标得分=10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1。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评审完成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投标人的得分: (一)当采用资格预审时,

投标人得分=技术标得分×40%+经济标得分×60%; (二)当采用资格后审时,

投标人得分=商务标得分×20%+技术标得分×30%+经济标得分×50%

第四十一条 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的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 开标、评标的一般规则与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后,未将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影响正常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并承担对投标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根据招标工程类别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下列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采用最低价评标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至少1人。

(二)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不少于3人。

(三)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含),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济类的评标专家至少2人。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抽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评标专家库专家稀缺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在省级及以上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评分汇总统计: (一)分数计算过程中,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分数汇总时,评委人数为7人(含7人)时,将各位评委对某一投标人评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去掉后,剩余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评委人数为7人以下时,将所有评委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第四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技术标实行“明标”评审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许昌市招投标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所有合格投标人告知中标结果。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无效标或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等情况说明。)

(四)评标结果(包括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等说明)。

(五)其它情况说明。

第五十一条 评标报告附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表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监督人员、见证人员名单表;

表二 投标人初步审查表; 表三 投标人商务标评审汇总表; 表四 投标人经济标初步评审表;

表五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最低限价计算; 表六 投标人排名次序一览表; 表七 投标人经济标评审汇总表; 表八 投标人技术标评审汇总表; 表九 推荐中标侯选人名单表。 表十 其它

第五十二条 当采用资格预审时,资格审查阶段出具的评标报告包括商务标评审的有关内容。投标阶段出具的评标报告包括经济标及技术标评标的有关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自行选择其适用的评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发改委会同其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房建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办法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监察局许昌市财政局许发改办〔2010〕328号许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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