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订立一份购买特种钢材5000吨的合同,双方约定于2001年1月20日由A公司自行在B公司所在地取货。A公司在订立上述合同之后,又与我国C公司订立特种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向C公司交付3000吨钢材,每吨人民币5000元。合同订立后,C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50万元。2001年1月20日A公司取货装船,但在运输途中遇到台风,船体受到损害,只好中途停靠,进行修理。发生上述情况后,2月29日A公司通知C公司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台风,可能无法按时交货。C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A公司说,已经知道该情况。3月22日,A公司的钢材运到国内,立即通知C公司取货。C公司接到通知后回电称,因为A公司已经通知解除合同,所以C公司已经从他处以每吨5500元的价格购买了3000吨同种钢材,C公司同时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因为其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而受到的差价损失。为此双方发生争议,C公司即向某人民法院起诉。
请回答:(1)C公司主张合同已经解除,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2)C公司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是否合法?
41.某乡供销社与某县酒厂签订了一份购买该县酒厂生产的喜乐牌38度白酒的合同。合同规 定,县酒厂在当年的5月、6月两个月内向供销社供应200箱共计4800瓶白酒,每瓶1斤装,单价为5元,总金额24000元。合同订立后,双方履行顺利,已供白酒的货款已结清,但尚有50箱未供货,款也未付。到了6月中旬,县酒厂突然通知供销社说,因白酒原料紧缺,剩下的50箱1200瓶白酒无法供应,至于何时能供应尚不得知,要求延期供货。供销社因这种低度价廉白酒十分畅销,不愿延期,而酒厂也确实无法供应。情急之下,酒厂说他们可以供应另一种白酒,度数为34度,但质量不如原来的好,单价为3.2元。不过,酒厂可将此种酒装入原先的白酒瓶中,除了价低,质量稍次外,与原来的白酒一模一样,供销社如要该种酒可优惠为3.1元一瓶,供销社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酒厂向供销社供应新的白酒1200瓶 ,每瓶3.1元。供销社对外仍按原白酒的价格出售。后来因供销社一直未还尚欠酒厂的货款3720元,即补充协议中的酒款,酒厂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社偿还。 请问:酒厂与供销社之间有关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