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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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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

(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如未依法依规履行对公司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

(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

(四)接受省财政厅、经贸委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以下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以上(一)、(二)主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 (三)母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四)对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10%的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

(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集团外部)由于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

(以上(三)、(四)、(五)项主报省财政厅,抄送省经贸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以下事项应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备案:

(一)母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

(二)子公司(涉及集团内部)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由于合并、分立、兼并、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以及终止、破产、清算和解散;

(三)境外投资以及公司单项达到净资产5%或5000万元以上的境内投资;

(四)因所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30%以上;

(五)公司因违法经营或重大经营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

(六)母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部门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七)省财政厅、经贸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负责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

行情况,具体内容通过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数额及考核期限; (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四)考核指标: 1、量化指标:

主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副指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比率。

原部门办学移交公司的学校、经批准列入托管的企业不列入量化考核范围。

2、非量化指标: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等。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奖惩、违约责任; (六)责任书内容的调整、变更和责任书的终止;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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