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甲、乙双方就试用标的物在试用期内的权利、义务等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试用标的物及其价格
序试用标的物 规格型号 品牌或生产厂家 单数单价 合计 元 元 备注
号1 2 位台 量 元 台 元 总价款(含17%增值税RMB(大写): 元整 专用发票价款) 2.试用标的物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购买试用标的物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税款、利润等试用标的物按时、依约交付甲方并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正常使用或配套使用标的物而进行的相关服务(如现场指导、维修、维护、培训、售后服务等)费用,即乙方履行完其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乙方确认,在合同签订时已完全、充分考虑了影响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利于甲方的价格调整或附加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支付试用标的物在试用期间的使用费、租赁费、正常使用的磨损费、易损件及消耗品的损耗费及其他费用。
3.试用标的物的交货方式、时间、地点及风险转移
3.1本合同约定标的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承运人运输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试用标的物交付甲方前的运输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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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元 3.2 乙方应按第 条约定方式向甲方交付试用标的物:
3.2.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合同约定的试用标的物的型号、规格、质量、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生产厂家、品牌等要求于
年 月 日向甲方
交付试用标的物并在试用标的物交付后3日内将试用标的物安装、调试至正常试用状态并交付甲方试用。
3.2.2 按照甲方通知的交付时间、交付数量、交付地点等分批交付。
3.3 试用标的物使用、运行必需的或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及试用标的物、配件、附件、材料、专用工具等物品由乙方免费提供并随试用标的物一并交付。
4.包装要求
4.1 乙方应为试用标的物提供适合运输、搬运、装卸、转运及足以保障试用标的物安全的包装,并应根据试用标的物特点提供防潮、防水、防霉、防锈、防腐蚀、防碰撞等特别包装或保护措施,以保证试用标的物完好、安全的运抵交货地点交付甲方。试用标的物的包装物由乙方免费提供,如需回收,由乙方负责回收并承担回收费用。
4.2 乙方对试用标的物的零件、部件、配件等应系加标签并按组成部分分别包装并注明合同号、部件名称、部件编号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置、零件号。
5.乙方应在试用标的物交付甲方后3日将试用标的物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并交付甲方试用,乙方应告知甲方试用标的物在试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故障或缺陷、操作方法、安全问题等信息。
6.试用标的物应符合国家标准,标的物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同类其他标准。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更高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的技术标准、样品或验收标准执行。标的物还应符合试用标的物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宣传资料、广告、招投标文件、报价单、合同附件等相关文件、材料陈述的性能、标准和要求。标准不一致或有二种以上标准的按最高的标准执行。试用标的物还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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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试用标的物的试用期限(简称试用期):试用标的物的试用期限为合同生效且乙方向甲方交付试用标的物并将试用标的物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后
天(甲方可在试用期期满
前通知乙方后单方提前终止试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按本合同约定可缩短或延长试用期。
8.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8.1在试用期内,甲方可以购买试用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标的物在试用期或延长的试用期无使用费及试用标的物试用的其他费用。
8.2试用期或试用期期满后,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试用标的物的,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另行签订试用标的物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试用标的物的价格不高于本合同约定价格)。 8.3试用标的物经甲方试用后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参数、性能、标准、配置等要求或甲方不购买试用标的物的,甲方可在试用期限期满或通知乙方后将试用标的物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回收试用标的物,甲方应协助乙方回收试用标的物,乙方回收试用标的物支出的拆卸、装卸、运输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回收试用标的物或未按时回收试用标的物的,试用标的物在此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试用期期满后,甲方未通知乙方是否购买试用标的物且乙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要求甲方归还试用标的物的,视为甲、乙双方同意延长试用期且不视为甲方同意购买试用标的物。
9.除由于试用标的物的设计、制造缺陷、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造成试用标的物毁损、灭失、损坏、报废外,试用标的物在试用期内因甲方过错毁损、灭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试用标的物价款后取得试用标的物的所有权。
10.在试用标的物试用过程中甲方应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禁止向第三方泄露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泄密责任。 11.其他
11.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在试用期向乙方支付试用标的物的预付款、部分价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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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押金、担保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等均不视为甲方购买试用标的物。
11.2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签订、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甲、乙双方盖章时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的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对甲、乙双方具有与合同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合同及其附件内容涂改、添加、修改无效,但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除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 邮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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