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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人大道(清荣大道—汽车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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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面积部分不再享受“十三、奖励措施”中“(四)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

5、以上照顾购买面积按照顾购买价〔详见“(三)安置原则及安置房价格”第2点〕计算。

(三)安置原则及安置房价格

1、补偿安置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按认定的总层数实行补差价优惠,详见附表五。

2、本项目产权调换可选择安置在水岸观溪(一期)、东方印象、石井花园住宅小区(一期)、霞楼名苑、千面山安置区、东环路安置区、观音埔安置区;产权调换安置在以上安置区的照顾购买价为3300元/㎡;安置房价格不进行地段调差。

3、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误差面积在7㎡以内,按4500元/㎡计算;误差面积超过7㎡,其中7㎡以内按4500元/㎡计算,超出7㎡部分按6500元/㎡计算。

4、被征收人安置总面积由经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和照顾购买面积构成。选择部分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必须最接近安置总面积,就近上靠或下靠标准户型进行安置;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选择产权调换面积与选择货币补偿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安置总面积。

5、安置总面积小于30㎡(含30㎡)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内有其它被征收房屋的(含共有产权析产所得份额),可合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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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搬迁过渡 (一)搬迁补助

根据经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按15元/㎡补助标准计算一次;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计算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临时过渡

1、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之日算起,期限不超过36个月。

2、过渡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并予奖励;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安排临时周转房过渡,有使用临时周转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

3、补助标准:根据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按10元/㎡·月标准计算。

4、选择货币补偿的及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费。

5、属非被征收人责任造成超出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给予发放住宅临时过渡费;对使用过渡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正常标准给予发放住宅临时过渡费。

十三、签约协商期限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签约协商期限规定如下: (一)宣传发动和房屋权属、面积核对阶段:自本方案发布 之日起一个月内。该阶段达成协议,可提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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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正式的补偿方案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四、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享受下列奖励:

(一)按时签约奖励: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二)按时封房搬迁奖励: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三)自行过渡奖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四)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选择货币补偿,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经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总四层及以下的给予2900元/㎡补差款;超过四层的房屋,四层及以下给予2900元/㎡补差款,五层部分给予2100元/㎡补差款,六层部分给予1100元/㎡补差款,七层及以上部分不再补差。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其照顾购买面积不予补差。

(五)埕地、空地奖励: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埕地、空地的面积(指未经审批和镇街清理的埕地、空地及被认定的不予补偿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给予14万元/亩的奖励。

(六)公摊面积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的,以被征收房屋整栋为单位,按原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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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给予公摊面积奖励,且每户最多不超过10㎡、不超过所选安置房公摊总面积,公摊面积奖励以4500元/㎡计价。选择货币补偿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十五、手续完整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按时搬迁补助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登记,将临街手续完整住宅改做经营性用房的,按以下情况认定后,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合并结算:

(一)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宅底层已改为经营性用房且现状仍处于经营状态,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店面进深按房屋临街(路)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结构)确认,经营性用房进深超过10m的按10m进深认定,超出部分按住宅用途予以认定。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部分: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经营性用房进深超过10m的按10m进深认定,超出部分按住宅用途予以认定。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部分: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在2011年6月30日后,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原房屋审批用途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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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时间由村(居)审核并公示后,报项目所在街道与动迁工作组共同审核确认。

(四)沿路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简易搭盖及不具备经营性用房门面结构的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认定为经营性用房,一律按原房屋审批用途予以补偿。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十六、过渡租金保障

被征收人现居住在本区域内,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较低导致自行过渡确实困难的,可申请增加补助,由所在镇街根据实际过渡人口给予适当补助。

十七、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融政综[2009]179号)、《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融政办[2009]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申请公租房保障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申请,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优先给予配租,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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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人大道(清荣大道—汽车专用线)

购买面积部分不再享受“十三、奖励措施”中“(四)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5、以上照顾购买面积按照顾购买价〔详见“(三)安置原则及安置房价格”第2点〕计算。(三)安置原则及安置房价格1、补偿安置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按认定的总层数实行补差价优惠,详见附表五。2、本项目产权调换可选择安置在水岸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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