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安置面积。
八、手续不完整
下列情形属于手续不完整,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的,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一)对年代久远的老房屋(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未经权属登记且确系本人居住使用,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建房证明等有关材料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天井及其房前进深不超过3m范围等面宽的埕地、空地按确权划拨土地认定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持有“两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一,手续不完整的建房户,按权证登记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95%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三)经镇(街)建房清理(持有有效凭证、且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的,按清理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9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四)原持有合法基建手续,但未经再次审批擅自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村(居)和镇(街)确认后,在原审批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100%认定,超出原审批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本实施方案九“无手续”的相关规定认定。
(五)在已审批或经镇(街)清理的土地上被认定为简易搭盖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实施突击抢建的,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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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无手续
无任何手续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5%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二)1993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三)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7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四)2007年1月1日之后,无审批手续建成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过签约期限或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
1、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5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2、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4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3、2011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视实际情况给予150-300元/㎡一次性搬迁补助。
以上(一)至(四)未经权属登记、未经镇(街)建房清理等无审批手续的非公寓式住宅,以栋为单位,土地、建筑单层认定安置补偿面积以150㎡为限,超过150㎡的,土地部分按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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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4.3万元/亩计算,建筑部分按房屋建安造价(含房屋和二次装修重置价,下同)给予补偿。
以上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含“八、手续不完整”、“九、无手续”约定情形),按征地和建安造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建房时间和建房手续由村(居)审核并公示后,由项目所在街道会同动迁工作组结合航拍图等技术资料予以审核确认。
第三部分 住宅补偿安置
十、补偿计算
(一)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结算:
计算公式:私人自建民宅补偿金额=经认定可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土地补偿价245万元/亩+埕地、空地面积×相应的埕地、空地补偿价(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245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245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245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征地价格+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建安造价+各项奖励、补助费用,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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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产权调换的结算:
在等面积产权调换的基础上,按以下计算:
被征收人领回款=埕地、空地面积×相应的埕地、空地补偿价(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245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245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245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征地价格+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建安造价+各项奖励、补助费用(扣除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款),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被征收人应缴款=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等面积应补缴价格(附表五)
(二)层高小于2.2m的房屋夹层按房屋建安造价补偿,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层高2.2m及以上的夹层、阁楼,按规定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夹层、阁楼面积不大于下一层建筑面积50%的可不计入总层数。
(三)房屋顶层(层高2.2m及以上)面积不大于18㎡的,可按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补差价格按下一层标准计算,不享受照顾购买。
(四)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超过其层高1/2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并计入总层数;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在其层高1/3(不含1/3)至1/2(含1/2)的,按规定给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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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半的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不超过其层高1/3的,只给予房屋建安造价补偿,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
十一、安置办法 (一)可安置面积的认定
可安置面积指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后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区可获得的安置面积,原则上等同原房屋经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
(二)照顾购买面积的标准
1、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属总一层部分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照顾购买安置面积,照顾部分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1倍;属总二层部分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照顾购买安置面积,照顾部分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0.5倍。
2、第二层面积大于18㎡的,按总二层认定层数。 3、宅基地照顾购买。手续完整的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多批少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按未建用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最多不超过120㎡。1987年前所建房屋已倒塌或只剩基础的,按房屋基底占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最多不超过120㎡。持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已倒塌或只剩基础的,按权证确权的房屋基底占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最多不超过120㎡。
4、符合以上照顾购买条件的,不区分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均可将照顾购买面积用于产权购置,但放弃照顾购买的,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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